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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0-26 | 來源: 美國之音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華盛頓 — 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州被湖南公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名跨省誘捕的事件,隨著該報連續兩天頭版刊登要求放人的醒目大字標題而迅速傳遍互聯網和世界媒體,引起包括壹些相關官方機構在內的廣泛社會關注。星期伍傍晚,又傳出湖南警察到廣州抓捕陳永州時所用車輛的車主是報案的企業長沙中聯重科公司,致使湖南警方受到被企業“公器私用”和淪為“家丁打手”的質疑。

10月25日傍晚,資深媒體人劉君鞅分別在新浪和騰訊微博上表示,“陳永州妻子講述奔馳車車牌:湘AKX885。已查清,車輛所屬中聯重科,年審到2014年3月。”
網友上傳的據傳警察抓陳永洲所乘奔馳商務車資料。幾分鍾後,該微博配上壹張網絡查詢機動車輛資料的截圖再留言說:“梅塞德斯奔馳,車體顏色黑色,車輛登記日期2012年3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中聯重科有限公司。”
該微博指出,“@長沙警事 為國家機關,為納稅全額財政供養,本應獨立辦案,但此辦案時使用報警人提供的車輛,嚴重嫌疑公權私用!”
當天稍早前,劉君鞅的微博預告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刑拘最新進展,說壹會有最新對納稅人供養的@長沙警事嫌疑成為企業幫手的證據公布。
上述微息和圖片雖然在發出後不久就在新浪網上遭到屏蔽,但仍然在網上得到迅速傳播,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認證為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教師的微博網友鄧定遠認為,辦案單位與辦案人員獨立辦案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果其與“被害人”存在撇不清的利益關系需要回避。他表示,如果辦案人員明知“被害人”所指認的嫌疑人無罪而進行追究,則涉嫌徇私枉法罪。
資深媒體人士趙世龍質問道:“此案使用報警人的車輛,可不可以再質疑公器化為利益集團私用?警力淪為私家護院?再發展壹步是什麼?若其中有人收受利益,公權力豈不徹底淪為私黑化?”
廣州律師隋牧青對美國之音記者表示,警方在任何國家都應該是壹個中立的機構,只有對社會和相關各方都平等看待,才能不偏不倚地執法,怎麼能用受害方的車輛去抓捕嫌疑人呢?
他說:“壹般警方都不大可能用奔馳商務車。他們壹般來說很容易聯想到。而這種情況在國內非常多。甚至他們的辦案經費都是所謂的受害人提供的。因為尤其那種在異地辦案在過去的年代非常多。現在其實仍然是這樣。這個根本沒有任何公正可言的。這種枉法都是故意的枉法。其實,警方這種違法不僅僅是違法,而是壹種犯罪,還是壹種公權犯罪。”
這位曾代理壹些曾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被拘捕公民的律師認為,湖南警方跟有官贰代背景的中聯重科公司之間的關系可疑。-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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