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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1-07 | 來源: 新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海1月7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壹起走私貴重金屬案,被告人陳某走私黃金2900克,被判犯走私貴重金屬罪,處有期徒刑贰年六個月,緩刑贰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查扣在案黃金制品予以沒收。據悉,該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貴重金屬案。
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陳某1979年出生於中國台灣,澳大利亞聯邦國籍,大學文化,任國內某商業管理公司副總。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陳某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欲搭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灣,出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後被安檢人員從其隨身攜帶的電腦包中查獲黃金制品2900克。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黃金出境,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被問及為何攜帶黃金出境時,陳某答道:“那些黃金是我2012年6月訂婚時親戚朋友給的禮物,當時奶奶生病,我急著回台灣,因為不清楚內地法律規定,以為這些是自己的東西,就沒有申報。”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在未向我國海關申報的情況下,攜帶2900克黃金出境,依照《刑法》第壹百伍拾壹條第贰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且屬情節較輕,依法應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陳某能主動至偵查機關接受調查,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陳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已預繳罰金等,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某當庭未提出上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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