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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1-20 | 來源: 蘋果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國際女星章子怡 | 字體: 小 中 大

金馬影後章子怡前年被香港《蘋果日報》報導「拕螂薄熙来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之後香港《壹週刊》刊出相關標題,指她收薄7億元港幣(約27億元台幣),遭她壹狀告上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昨宣判,香港《蘋果》與香港《壹週刊》須賠她39萬元港幣(約151萬元台幣)的訴訟費。
影後勝訴
章子怡稱香港《蘋果》於2012年5月刊登她「賣肉」,隔2天,香港《壹週刊》又指她收27億元台幣賣肉金,認為2篇都是誹謗她的文章,憤而提告,控告包括2份刊物總編輯等4人誹謗。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29日裁定,指報導內容已屬誹謗,被告方未提出合理抗辯書,判定章子怡「要求剔除被告(香港《蘋果日報》)抗辯書」提案勝訴,當時准被告於聆訊21日內提交新的抗辯書,否則直接裁定章子怡勝訴。香港高等法院昨宣判剔除香港《蘋果》和香港《壹週刊》的抗辯書,確認章子怡勝訴,並令兩媒體需向章子怡支付約151萬元台幣的訴訟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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