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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1-23 | 來源: 市場星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結婚近10年袁敏和李海(均為化名),他們有壹半的時間都在打“離婚戰”。這場“戰役”之所以打這麼久,源於夫妻雙方對兩人共有財產的認定出入。妻子認為丈夫“轉移”了2500余萬財產,並虛構巨額債務。丈夫則表示兩人的共同財產僅為壹棟別墅及其內財物。1月23日,記者獲悉,目前該案已審結。
妻子稱丈夫“轉移”2500余萬財產
2004年,袁敏與李海登記結婚,兩人的“離婚戰”始於2008年。最初,妻子袁敏在2008年4月起訴離婚,同年8月法院判決不准離婚。2009年3月,袁敏再次起訴離婚,不過2011年12月主動撤訴。沒多久,丈夫李海卻向法院起訴離婚。訴由為袁敏以“打新股”的方式騙取李家成員為主要股東的公司200萬元,及騙取母親50萬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審法院認為,對於雙方共同認可的夫妻共同財產,省城某別墅B19及其內財產共價值320萬元,予以確認。根據本案情況,該別墅所有權及內財產歸李海所有較為適宜,李海應給予袁敏178萬元的經濟補償。
對於袁敏主張位於省城某商辦樓肆層估價約494萬、銀行存款159萬、兩家公司股權轉讓款995萬,以及登記在李珊(李海妹妹)名下的某商辦樓伍層、某別墅B5棟、某公寓1棟18層計1661余平方米等交易價906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袁敏均未能對此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
丈夫堅稱共同財產僅為壹棟別墅
壹審判決後,袁敏上訴至合肥中院。她上訴稱,省城某商辦樓肆層,該房屋首付及按揭安徽某醫藥公司支付,尾款由李海支付,因李海為該公司最大股東,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已有證據證明李海名下存款合計159萬元;關於995萬元的股權轉讓對價款,雖已轉讓,但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登記在李珊名下的合肥市房屋15處,原成交價906萬元,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李海卻堅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僅為別墅B19及其內財物。
近日,合肥中院審理認為,李海購買了省城某商辦樓肆層及取得安徽某工程公司、安徽某景觀公司的股份,均為李海的個人財產。對於袁敏要求分割銀行存款、股權轉讓對價款,從調查來看,股權轉讓款已抵償他人債務而不復存在,銀行存款系李海公司周轉款項,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袁敏要求分割李海名下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別墅B19及其內財產,原審判決將該項財產派歸李海所有並由李海補償袁敏壹半的價款,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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