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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星島日報 | 有4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加國入籍及公民申請 | 字體: 小 中 大

本報記者報道
加拿大大律師公會(Canadian Bar Association,簡稱CBA)認為新修訂中存在違憲的「有意定居」條款,令海外公民擔心未來如果入籍後沒長期居加,可能會被以「虛假陳述」為由被取消加國國籍。聯邦公民及移民部長亞歷山大周肆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再叁強調,有意定居及虛假陳述條款,不會對已回流的海外公民造成影響。
他強調,有意定居條款只會對正在申請入籍人士作為審批依據,不會對已入籍者造成影響。他說:「入籍後就算離開壹輩子,我重復,他們的公民資格不會取消。唯壹會被取消的是,有人在居住時間上造假,實際僅居住兩年卻造假說住了3或4年。此外,已入籍者若在申請時,譬如隱藏在原居地曾犯下謀殺等嚴重罪案,就可取消公民資格。」
亞歷山大強調,這個法案不會影響絕大多數的合法申請人,只要確保申請沒有造假,他們可在入籍後選擇想要居住國家。亞歷山大說:「無論本地出生或在外國出生的公民,絕對享有平等權利。未來可能取消公民資格的,僅是涉及造假,或從事恐怖、間諜或叛國活動,且擁有雙重國籍的壹小部分人。」
有分析認為對已入籍海外公民存隱憂
他說,即使本地出生公民,如果後來取得雙重國籍,但涉及造假或犯罪,也可能喪失加拿大國籍,這非常合理。他指,北約組織(NATO)等多數民主國家,都有方法取消公民資格。此外,加國將履行義務減少無國籍人士。未來本地出生的加國公民若無雙重國籍,雖不會喪失國籍,但有嚴重犯罪時仍須面臨長期監禁。
不過,溫哥華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卻表示,情況根本就不如移民部長所言,他解釋,根據條款規定,申請入籍須表明續居住加拿大意願,若再綜合涉及虛假陳述條款,部長可向聯邦法院尋求壹個聲明後,剝奪當事人公民資格。李克倫指出,即使你成為公民,20年後有意定居條款仍適用,對已入籍的海外公民確存隱憂,因官員「剝奪」的權力存而可用。
李克倫續說,C-24法案的部分立法確有問題,須仔細研究。移民及難民目前若申請被拒,仍有口頭聽證和上訴。但根據公民法,被取消公民資格者卻無口頭聽證和上訴機會。本報記者張文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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