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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1-19 | 来源: 楚文博客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文革 | 字体: 小 中 大
近日,曾经因“落霞三部曲”----《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而被海内外熟知的二月河,在接受陆媒专访时表示,中国需要在新形势下建立有效的弹劾制度,应该让官员互相揭发。言论一经发出就引发海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早在今年7月,他曾接受中纪委网站的访谈对中共现下的“反腐大战”做出评价,称其是“蛟龙愤怒,鱼鳖惊慌”。如今,中共反腐走向纵深,引得掌声点赞如潮。海外学者分析称,中国如果完全照搬西方的弹劾制度,不结合自身的条件,那么将来还会摔的“更痛”、“更惨”,而且腐败问题不在于抓了几个人,而是要建立在有效的反腐机制和措施。当下的中国早已不是30年前的中国,时代的脚步正向前走,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不是靠互相揭发就能彻底根治腐败这一颗毒瘤。

文革时期的中国
建立弹劾制度有待商榷
按照《辞海》的解释,“弹劾”一词是指揭发官员的罪状,从法理上来说,“弹劾”一词是专用名词,是指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国家诉讼制度。有人说弹劾制起源于英国,后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资料为证。但实际上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建立的御史制度也就是现在所言的“弹劾制度”。其核心就是将不称职的官员淘汰。唐宋时期,弹劾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宋朝时将台院和谏院合而为一,形成了史书上所说的台谏体制,亦如书中所写“凡官司稽违,悉许弹纠。则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到了明朝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并扩大其机构的规模和职权,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此后,弹劾制度一直沿袭下来,国民党政府还设立了监察院,使弹劾具有近代宪政意义。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一直以来所谓的“弹劾者”即御史台,只有参劾权,没有处罚权,因为处罚的权力掌握在皇帝手里。而西方的议会弹劾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这和中国的弹劾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也会有声音说这个在中国不叫弹劾,“领导人”通常都是党内的重要人物,通常是党内处理;实在要罢免了,开紧急人大或者常委会就可以解决了。不过,在中国,国家主席是虚位,政协主席没实权,人大主席本就是常委,很难通过常委会罢免,总理要主席提名,但又要人大批准,所以理论上“人大”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关键问题是中国是一党执政,党政在中央层面是高度统一的,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所以,还是一开始就提到的,领导人的任免其实很大程度是党内事务。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如果各级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群众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中包括提出罢免权力机关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但始终只是碎片式的制度化。2004年的中国吉林省磐石市出台了一个《磐石市关于对公职人员实施不信任问责的暂行办法》,规定“公职人员有不尽职、刁难办事人、办理人情案等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可以提出质疑,由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实行不信任问责。”这一制度被媒体称为“弹劾制”。制度出台后,该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因办“人情案”首先受到“弹劾”。今年5月,江苏省滨海县也出现所谓的“弹劾制”,但其实就是中共《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翻版。有学者分析认为,弹劾制度的精神经过百年的风雨已经融入到西方责任内阁制中,而中国自建国以后弹劾制度消失,有无必要再建立是问题的焦点。当年的英国,弹劾案一经成立,被弹劾者不仅可以被判处罚金,甚至还可以判入监狱,甚至判处死刑,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英国式弹劾。-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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