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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1-26 | 来源: 自由亚洲 | 有82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薄熙来 | 字体: 小 中 大
违法证据被用作判决依据
根据《刑事程序法》的规定,违法获得的证据及没有法律效力的证 据,不得作为判桉的依据,在判桉之前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在济南中院有关薄熙来桉近5万字的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 所提对相关证据完全不予采信。判决书在解释上述决定的理由时表示,被告人曾经写过《自白书》、《认罪书》,里面的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
(网络图片)
可是事实上,结合薄熙来桉,所谓的《自白书》、《认罪书》,恰恰不具有证据效力。
在审判薄熙来的庭审中出现了一个 极其关键也非常明显的证据违法,检察机关将纪委阶段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错误。在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中, 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共产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 的证据使用。熟悉大陆刑事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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