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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1-09 | 来源: 乔克博客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北京 | 字体: 小 中 大
北京时间1月9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成龙之子陈祖明(别名: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陈祖明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元人民币约合0.162美元)。

房祖名指认证物
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泪于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据此推算,房祖名有望回家春节。
陈祖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于此案的定性和量刑,请问法官是如何考虑的?这也是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而北京检方表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接受采访原文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定性: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陈祖明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次,关于量刑情节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每次容留1人,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较轻的情形,可酌予从轻处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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