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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7 | 來源: 加國無憂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買房賣房 | 字體: 小 中 大

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經紀要有經驗,要認真負責,才可盡量避免客人的麻煩。
有這麼壹對夫妻,買房前後,壹直恩恩愛愛,但是妻子深知其丈夫大手大腳,不管家事,始終擔心將來自己不在世的時候, 房產留不給子女, 終於有壹天,背著丈夫,找到律師,講明原委,請律師做份契約(Deed), 講明該份文件的唯壹目的,就是廢除原來在房產產權上的共有(Joint Tenancy), 變為公有(Tenancy-in-Common)。
如果不做這壹改動,妻子過世後,產權自然歸丈夫所有。 改動以後,產權變為丈夫和子女公有,就合法的保護了子女的利益。
另外壹個客人,要長期租賃壹處豪宅,業主是壹位老太太,其丈夫過世時,留下壹份遺囑給她,房產歸她,直到她過世,然後歸她的第壹個孩子。 但是妻子由於傷心過度, 不想再居住於此,要求放盤出租。租客要求租10年, 老太太同意,兒子,兒媳婦不太同意,來問老太太有無權力出租,可不可以這麼長時間。
老人家有權出租,也可以簽長約。如果她壹但去世,租約即刻失效,產權歸長子。那時長子有權決定是否再續約。
老人家有些生氣,提出來幹脆背著他們賣掉。 這樣不可以,壹定要有兒子的簽字才可以。
還有壹位朋友買了壹處房子,過了不多久,收到壹封律師信,說產權應該歸其當事人和現業主共有。理由是,房子原來是該當事人的哥哥賣出,產權名字是哥哥,但是父親過戶產權時有個條件,就是要求必須壹直自住,不得更改用途,而且父親過世時,立有遺囑,所有財產歸子女共有。現在,房子改變了用途,破壞了條件,應該歸回父親所有,父親已然過世,那理應大家平分該份產業,哥哥的那份已經轉讓給現業主,所以應該是現業主與另壹當事人共享。
所以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經紀要有經驗,要認真負責,才可盡量避免客人的麻煩。
比如說,房子是母親的名字,但是等孩子25歲時,要轉名給他,現在孩子22歲了,你去買他們的房子時,要知道兩個人都同意了才安全。
如果現在房子在母親名下,但是母親過世後,要轉名給女兒,現在女兒又嫁人了, 那麼壹定要其丈夫同意,也才安全。
再比如,現在有壹些朋友,買房時,只是壹個人的名字,等將來,賣房時,壹定要配偶簽字,買這樣的房子時,也最好知道其配偶有沒有同意。
如果房屋有貸款,也會牽涉到產權的問題。壹個朋友嫁了壹個有房子的老公,有壹天收到了銀行信,才知道房子是貸款買的,而且欠了半年供款。朋友很生氣,說丈夫貸款時還沒結婚,她也不認識銀行的人,也沒有簽過任何文件,根本與她無關。其實有關,銀行通知她是對的, 她知道了才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
壹個客人看了壹個獨立屋,如果沒有屋後的小河, 他只會出150萬,因為這個流經後院的小溪,才肯出250萬。 他想以後挖個小池塘, 這樣可以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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