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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0-17 | 來源: 法制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半路夫妻小王和小劉結婚伍年,時常爭吵,在壹次爭吵中丈夫小王離家出走,次日被發現縊死在路邊。婆婆張老太認為是與兒媳小劉爭吵所致,向兒媳索要兒子名下遺產。法院認為原告說法沒有證據,但考慮到老太年邁缺乏勞動能力,朝陽法院壹審判令小王名下財產均歸小劉所有,但需支付婆婆張老太財產折價款125萬元。
案情
夫妻爭吵後丈夫縊死婆婆告兒媳分遺產
半路夫妻小王與小劉在2008年4月22日結婚,再婚後的小王生活並不幸福,雙方經常爭吵,但考慮到第贰次婚姻破裂會丟面子,小王還是放棄了離婚的想法。
2013年2月25日,雙方再次發生激烈爭吵,丈夫小王離家出走,次日被發現縊死在路邊的樹上。
經查,小王兩次婚姻均未育有子女,小王生前也未留遺囑。
74歲的婆婆張老太認為,兒媳小劉懶惰、自私的行為使得兒子的婚姻感情早已破裂。兒子流露出輕生的念頭,兒媳卻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安然在家,不去尋找,直到次日上午10點才離開家去報警。
張老太認為,小劉未對小王盡到關愛的責任,對小王的死亡存在相當的過失,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而她自己年邁且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分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故張老太將兒媳小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繼承兒子生前名下房屋、車位等65%的產權份額,繼承兒子銀行賬戶(包括公積金和理財產品)中25%的份額。
被告小劉辯稱,婆婆所述的家庭關系屬實,但對方所稱的“她對丈夫死亡負有責任”並不是事實。小劉說,丈夫自殺的原因有多種,丈夫所在的公司遇到了麻煩,導致他長期抑郁並有家庭暴力的傾向。
而關於小王所留遺產,小劉認為,房屋及車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婆婆只能繼承25%的份額。至於銀行存款及證券,小劉說她為了處理丈夫的後事向她家人借款14萬余元,應當先扣除這些,剩余部分由婆婆繼承25%。
判決
兒媳支付婆婆財產折價款125萬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的焦點為小王的遺產范圍和原被告之間應當繼承遺產的份額,涉案房屋雖是小王婚前購買並支付首付,但被告小劉參與了共同還貸,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配遺產時,予以適當考慮;涉案車位是雙方婚後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其價值的壹半分出為被告所有;而小王名下的銀行存款、公積金等收入均系其再婚期間所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張老太所述兒媳小劉對兒子小王的死負有責任,法院認為沒有有效證據,法院難以采信,但考慮到張老太年邁缺乏勞動能力,法院在分配遺產時將對其適當照顧。而被告小劉所稱的為料理丈夫的後事花費借款也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朝陽法院壹審判令小王名下房屋、車位、銀行賬戶余額及公積金等均歸妻子小劉所有,但小劉需支付婆婆張老太財產折價款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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