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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1-15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本報記者報道
安省高等法院近日判決壹宗控辯雙方均為華人的誹謗案。壹封因誤會而發出的電郵,被法庭判定為侵犯原告的名譽,被告須賠償4萬元,但由於被告事後的補救行動,法官認為可為原告挽回80%名譽,因而給予打2折的賠償,最終賠償8,000元。
本案原告是萬錦市壹位地產經紀,他與案中被告均在萬錦市壹個華人商場內擁有單位。被告曾是該商場業主委員會理事,在2011年再次競選連任。當年的業主大會召開前,被告找到壹些業主簽署候選人委托書,其中壹人是商場內壹餐館東主,然而該餐館物業是東主太太名下,當時身在香港無法簽字,因此餐館東主以他太太的名義簽署了委托書。
在業主大會當天登記候選人委托書時,商場管理方發現另壹位候選人也持有該餐館的委托書,簽名的是餐館東主的妻子本人。被告解釋獲得委托書的經過,且告訴商場管理方可向餐館東主查詢。而另壹位候選人也承認,委托書並非她親自得來,而是本案的原告即該名地產經紀轉給她的。
商場管理方致電餐館的東主核實,確定被告的委托書是有效,另壹份則為無效,最後本案被告順利當選。
發信給14人質疑原告
在選舉後的第11天,被告到該餐館吃飯,並且帶了那份有餐館老板娘簽名的委托書復印件給餐館東主看,餐館東主聲稱簽名看上去是太太簽,但應該不是真的,因為她身在香港,也不認識原告和另壹個候選人。被告讓餐館東主打電話跟他太太核實,但他認為根本是無需要,聲稱有人偽冒簽名。
被告回家後就寫了壹封抨擊該地產經紀的電郵,發給了14個人,質疑原告的地產公司試圖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然而在電郵發出兩天後,餐館東主發現是自己搞錯,原來他的小兒子也是地產經紀,認識本案原告,是原告委托兒子扎委托書傳真給他的母親獲得了簽名,然後原告再把簽名的委托書給了另壹位候選人,所以簽名並非偽造。
被告知道真相後,馬上發出更正電郵澄清事實,且向原告的經紀公司致歉。
在最終判決中,法官認為被告抨擊的言詞確實屬於對原告的誹謗,因為他所述並非事實。但他其後發電郵更正,因此判決在給予原告的4萬元名譽損失要打2折,最終須賠償8,000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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