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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1-19 | 來源: 北京晚報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被快遞叁輪車蹭倒後,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導致又連續被兩輛轎車碾軋致死。死者劉大媽的子女將快遞員、快遞公司及轎車司機、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90萬余元。今天上午,案件在昌平法院開庭。
闖紅燈被快遞車蹭倒
去年11月10日凌晨5點,在昌平區王府學校門前,因為擅自闖紅燈,劉大媽被壹輛快遞叁輪車蹭倒在地。隨後,又被路過的兩輛小轎車連續碾軋。據第贰輛車的司機梁先生回憶,當時天還是黑的,他只看到壹輛快遞車停在路上,路上沒有放置警示標志,這才導致了後續兩輛車連續軋過了劉大媽。“我發現之後停了車,放了警示標志,不然不知道有多少車還要碾軋”。
發現撞了人,梁先生打電話報了警,但在交警來到現場後,快遞員王某卻稱自己與事故沒有關系,並沒有與劉大媽發生過碰撞。根據王某的陳述,交警讓他離開了現場,而在查清事實後,王某再次被警方控制。
經交管部門認定,快遞員王某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兩輛機動車司機張先生、梁先生,及死者劉大媽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目前,王某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事後,司機張先生與劉大媽的兒女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25萬余元並已經履行。但其余幾方如何賠償,則沒有協商壹致。於是,劉大媽的兒女將快遞員王某、王某供職的北京京邦達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梁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快遞員稱沒有逃逸
上午庭審中,劉大媽子女的代理人認為,根據交管部門的認定,快遞員王某應承擔事故70%的責任,而這筆賠償款,應當由王某的雇主京邦達公司承擔,而梁先生承擔10%的次要責任,各被告應按各自的責任比例,分別承擔90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王某的代理人表示,對於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並不認可。王某已經向市交管局提出了復議申請,但由於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市交管局決定不予受理。
王某的代理人認為,王某並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事故發生時,王某並不確定是不是自己蹭倒了劉大媽,他試圖將劉大媽攙扶到安全地帶,但被劉大媽拒絕。王某只得撥打120求助,但就在這個過程中,兩輛小轎車軋過了劉大媽。而王某撞人的事實,是在公安調取了相關證據後才確認的,因此王某在交警允許後離開現場的行為,並非逃逸。
但原告代理人表示,交管部門認定主要責任的依據共有六點:王某的駕駛證與准駕車型不符,車輛沒有取得相應牌照,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夜間行車沒有正常使用燈光,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以及事故後逃逸。“如果對方主張沒有逃逸,應該提供有力證據。”
“全北京市的快遞都存在車輛的問題,發生事故後王某也積極救助,所以我們提出了責任比例的復議。”王某的代理人表示。
快遞公司不願擔責
王某的代理人表示,事故發生時王某是正常行駛,由於劉大媽闖紅燈才導致了事故,而死亡結果也是兩輛轎車碾軋導致的,在責任比例上,應該承擔30%至40%的責任。並且,由於王某駕駛的快遞車輛是公司要求統壹購買的,事故是在上班路上發生的,因此相應的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王某家庭也很困難,妻子有精神障礙,還有叁個未成年子女和兩位老人要供養,賠償能力實在有限。”王某的代理人稱。
京邦達公司也不同意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王某駕駛的叁輪車噴塗了公司的統壹標識,但車輛的所有人是王某自己。”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發生在王某上班的路上,並非送件過程中,不屬於職務行為。
對於王某駕駛的快遞叁輪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問題,在交管部門的認定中,快遞車被認定為“叁輪摩托車”。“這說明,事故車輛的車重和設計時速已經達到了機動車標准。”原告代理人說。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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