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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1-26 | 來源: 澎湃新聞記者 周超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壹段“外地女子北京看病怒斥黃牛”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壹女子在醫院大廳怒斥黃牛將300元的掛號炒到4500元,醫院與黃牛裡應外合,害得她從外地趕來排了壹天隊都沒掛到號。

女子在醫院大廳怒斥黃牛。
在憤怒之余,你是不是想問:倒賣掛號憑證的黃牛,難道不違法嗎?
當然違法,如果行為嚴重,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2012年,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該通告寫明: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伍拾贰條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拾日以上拾伍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鄭雪倩此前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表示,醫院號販子可參照此規定。
但在具體操作中,倒賣掛號憑證常被以擾亂公共秩序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贰拾叁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贰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鄭雪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我國刑法對倒賣車票、船票的票販子有明確入罪規定,這對打擊倒票行為起到了有效震懾作用,但對於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號販子,我國刑法目前沒有針對性規定。她表示,當號販子行為形成產業鏈時,可依據我國刑法判處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但這些罪名也僅是在倒賣掛號憑證基礎上衍生出來的犯罪行為。
2015年1月,湖北省武漢市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壹個“號販子”團伙頭目刑拘,這是武漢警方首次刑事拘留“號販子”。
《楚天都市報》報道稱,2015年1月,武漢警方在當地醫院抓捕了壹個“號販子”團伙。據查,2013年11月起,該團伙頭目易某開始在協和醫院倒賣專家號,僅從2014年以來該團伙就已牟利6萬余元。
警方介紹,號販子壹次牟利數額不大,通常只能對其作出治安處罰,壹次最多行政拘留15天。在此案中,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將該團伙頭目易某刑事拘留,對余某、施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天。
我國《刑法》第贰百九拾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叁年以上柒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目前還未有因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被定罪的判決。但在2014年,高某等4人因在北京兒童醫院倒賣掛號憑證過程中毆打保安,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緩刑。-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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