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03-23 | 來源: 韓熠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日前,有台灣檢察官在法庭上指出,罵“駛你娘”只是情緒性發泄,不算侮辱,如果開口罵人“你是黃安嗎”,可能成立刑法妨害名譽罪。據台媒梳理,包括洪秀柱、高金素梅等名人,都曾在過去被用作“罵人武器”,甚至判決成立。

台檢方稱若開口罵人“你是黃安嗎”,可能成立刑法妨害名譽罪
去年壹名李姓女包商與屋主鍾姓男子發生糾紛,憤而罵對方“駛你娘”,鍾男認為自己受辱而提告,沒想到最後判定不構成妨害他人名譽,全案偵結不起訴。承辦檢察官補充,侮辱字眼與時俱進,有些攻擊性用語已漸趨緩和,相對的,現今若用“黃安”罵人也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承辦檢察官認為,該包商“駛你娘”等粗話為單純情緒性發言,並非故意辱罵或毀損名譽,因此全案不起訴。
但如果“駛你娘”不算侮辱,什麼樣的言語才算侮辱?承辦檢察官竟以黃安為例,指現今台灣社會對黃安印象不佳,若有“你是黃安嗎?”等語,放在現今的社會脈絡中,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語。
以“人名”來罵人的案例屢見不鮮,此前曾有丈夫因為罵妻子像洪秀柱,遭妻子告上法院,法官判准離婚。也有人因為罵了壹句“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報道援引受訪律師說法,指出社會公認具有負面評價的特定姓名,作為貶低他人的形容詞,確實可能符合侮辱的概念,但因為涉及到名字背後的人格權及名譽的尊重,判斷上應謹慎處理。假使壹不謹慎,可能發生檢察官以公權力,恣意判定特定人士的負面社會評價,無疑另掀波瀾。
受訪律師表示,以前述案例來說,通常檢察官、法官還是會依當時情境、前後文整體脈絡來評估,像是遭罵洪秀柱案的重點在於,法官認定重點在夫妻不睦、無法繼續生活,因此判准離婚;遭罵為許純美案也是基於前後文與事實脈絡,而判定為公然侮辱,並非單純僅因被冠上了不喜歡的名字而遭起訴。
律師指出,依據台灣刑法第309條前項,公然侮辱罪有2大要點,壹是“公然”,贰是“侮辱”。-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