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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陳伯宇當年簽的工程協議和驗收單等文件。

湖南74歲老人陳伯宇討債28年,被郴州兩級法院均以超最長訴訟時效為由判決敗訴。
4月1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對此案報道的當天,陳伯宇及其代理律師收到湖南省高院通知,該案將於4月22日上午9時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再審復查聽證。
興寧鎮政府代表、陳伯宇及雙方律師,都將出庭。興寧鎮副鎮長吳強輝對澎湃新聞表示,鎮政府會尊重事實,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相應的工作。
陳伯宇代理律師曹遠澤說,再審復查聽證會對壹、贰審判決進行復查,復查後認定確實有問題就會進入再審程序。
法院的判決亦引起壹些律師和法律學者的討論。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贰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贰拾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上述規定的“特殊情況”。
律師劉家輝認為,此案中,因為法院不立案,給當事人主張權利造成了客觀障礙,並不是當事人本人的原因,以超過最長訴訟時效為由判陳伯宇敗訴不合理,應當按照規定將訴訟時效予以延長。
北京市律師協會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梅認為,法律並沒有對“特殊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且法院不立案可能出於種種原因,能不能構成“特殊情況”需要看具體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劉俊海分析,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向鄉政府主張債權,都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以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作為起算點,計算兩年訴訟時效,如果當事人在兩年內主張過權利,從最後主張權利時算起,又可以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在欠債屬實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這麼多年來不斷主張權利卻遭拒,從這個角度也可以探討法院是否對當事人行使權力形成客觀障礙,但這需要原告舉證證明。
案情回顧:
28年來,陳伯宇都為了討要1988年資興市原坪石鄉政府欠下的工程款肆處奔波。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信訪回執,讓當時陳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實請審查指定資興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轉資興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陳伯宇來我院反映並遞交起訴狀。現將起訴狀轉來你庭,請你庭依照民訴法的規定依法審查。如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陳伯宇繼續去各級政府部門反映情況,他去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勞動保障局、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訪局、資興市信訪局、資興市人民法院、坪石鄉政府,但始終沒有結果。
2013年,撤並後的興寧鎮政府出面與陳伯宇進行了協商,爭議的焦點在欠款的具體金額。
2015年2月3日,陳伯宇漫長的討工程款案,在資興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主持調解,鎮政府願意出3萬元,陳伯宇沒同意。
2015年10月,郴州中院贰審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陳伯宇的上訴。壹、贰審法院均認為,陳伯宇已過了20年最長訴訟時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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