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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6-20 | 來源: 加西網 | 有6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入籍不符合這樣的規定也悲劇!
壹名華人女移民因為無法證明兩度前往美國都是當天來回,被公民法官以居住時間不足為由,拒絕她的入籍申請。
當事人以公民法官的衡量標准有欠公允,裁決也不公平,向聯邦法庭提出司法復核,但被法官以原審的公民法官理據充足駁回上訴。
據法庭文件顯示,當事人在2008年與投資移民的父母壹起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雙親其後未有入籍便返回原居地。
當事人則留在加國讀書至2011年底,計劃到外地工作和升學;並同時申請成為公民。

稱緊張說錯日期不獲接納
法例規定,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必須在4年內最少有3年時間居住在加國境內,即1,095天。
由於當事人移民前大約壹年已經在加拿大,她遞交申請時聲稱已居住了1,096天,較法定要求多出壹天。
壹移民部官員約見當事人時,關注到她曾經出境卻未有申報,於是轉交公民法官進行聆訊。
公民法官發現當事人曾兩次到美國皆沒有申報。當事人與移民部官員面談時聲稱,曾經去美國13日參加親戚的婚禮,移民部官員計算之下,認為當事人的居留時間較法例規定少5天。
當事人在見公民法官時又說,英文並非她母語,加上緊張,所以講錯日期。出席結婚的離境日期已經在壹填報申請表上。
不過,公民法官並不接納她的講法,認為當事人在以英文授課的大學取得學士和碩士學位,不會犯這種錯誤。
聯邦法官:不會改變原來的判決
聯邦法官在裁決時表示,指公民法官的裁決不合理是全無依據的。
當事人的入籍申請表上填報居住了1,096日,比法定要求多壹天;但由於當事人曾兩次出境到美國,又缺乏文件證明是即日往返,令當事人申報的真確性成疑。
公民法官又覺得難以相信當事人見移民部官員時,居然搞錯出席婚禮的月份。
當可信性有待商榷,又沒有證明文件支持當事人聲稱即日來回的說法,公民法官基於無法確定申請人的實際居留日數,因而裁定當事人未達法定日期。
聯邦法官指出,公民法官的裁決是壹個明智的決定。
雖然另外壹個人可能對這些證據有不同的判決,但公民法官的裁決是在壹個合理的范圍內。
因此,毋須幹預原來的判決,駁回當事人的司法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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