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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8-12 | 來源: 桔梗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貪官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朱耀輝受賄案贰審判決書。因受賄近50萬元,河南省登封市原副市長朱耀輝贰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5萬元(1元人民幣約合0.15美元,下同)。

反腐漫畫(圖源:VCG0)
2009年至2014年,朱耀輝在擔任登封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通過要求相關單位報銷發票等形式受賄,涉案金額49萬余元。
2015年10月12日,滎陽市法院壹審宣判,認定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判決結果出來後,原公訴機關滎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是判決量刑不當,因法律發生變化,需依法對量刑作出調整。
朱耀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包括:公務支出的費用應當核減;與釋某之間系人情往來,不屬於犯罪;自身行為構成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贰審時,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對於原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鄭州中院予以支持。今年6月13日,鄭州中院作出贰審判決,改判朱耀輝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量刑變化緣於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實行之前,刑法對於貪污罪中相應金額的量刑標准有明確規定。比如個人貪污數額在拾萬元以上的,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幾種情況,並在之後的司法解釋中對每種情況對應的受賄金額做出界定。其中3萬元至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20萬元至3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300萬元以上則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以朱耀輝受賄壹案來說,按照原來的量刑標准,其應該判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屬於受賄數額巨大,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應該處叁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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