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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0-24 | 來源: 冷眼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15年2月19日,農歷大年初壹,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的青年賈敬龍用改裝後的射釘槍當眾射殺已連任肆屆的村長兼書記何建華. 而賈敬龍采取極端行動的導火索是2013年2月的壹次強拆。據傳何建華用停止發放社保強迫賈敬龍父親同意拆遷,簽字畫押,轉移產權。 當賈敬龍打算結婚時,因為家裡新買的樓房太擁擠,向何建華請求借用被收走的房子當婚房,被何建華拒絕。而後何建華拆掉了這個房子。面對婚房被強拆,戀情也因此破裂,賈敬龍激憤下采取了極端行動。

賈敬龍賈被強拆場面(圖源:其他網絡來源)
目前看來,網友中有人認為賈敬龍案存在以下幾個爭執點:
首先是自首情節的認定:自首情節辯方的理據有兩個:壹是賈曾電話告訴其前女友表示自己要去自首,贰是賈在殺人後逃跑,被治保主任開車撞擊攔截後高喊自首。
於是就有人認為:賈最多是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但並沒有自首的行為。
其次是被害人過錯的認定,這才是全案的真正關鍵。基層拆遷的情況錯綜復雜,認定難度很大。控方的主要理據是賈父和受害人簽有協議,且已經收到補償款和安置房,而辯方則主張該協議是在脅迫的情況下簽訂。
此外,要認定被害人過錯,必須過錯與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包括利益關聯性和時間關聯性。從利益關聯性上看,強拆拆的房子屬於賈父,而且進行過補償,沒有實質的法益損害或者實質法益損害很小,僅限於民事糾紛中吃了虧;從時間關聯性上看,殺人與強拆行為中間為時快兩年,所以如何認定被害人過錯也是壹個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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