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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1-23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促使周某“勇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還源自其發自內心的親情和母愛,而非完全與己無關的“見義”。在法律層面,目前還沒有“見義勇為”的嚴格定義,動物園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承擔多少的賠償責任?
近日,備受矚目的北京市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又有了新進展。
由於下車被咬傷的趙女士,目前已向延慶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索賠155萬余元,並已獲法院立案受理。22日下午,周某家屬向延慶法院遞交申請,希望延慶法院回避,由北京高院指定管轄此案。

▲八達嶺老虎傷人事件傷者趙女士展示傷口。 新京報記者 薛珺 攝
原告方認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過錯”在哪?
周某的家人在訴狀中表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動物園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對於周某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過錯包括:
●自駕車游覽野生動物園猛獸區系高度危險行為。被告開展此項經營活動,沒有經過任何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過程,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系違法經營。
●對於高度危險行為,被告並沒有對游客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及培訓活動。
●對於高度危險行為,被告沒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沒有對猛獸和游客進行有效的隔離。
●對於高度危險行為,被告既沒有應急預案,也沒有配備必要的救助設施及設備(如警示牌數量不夠、沒有麻醉槍和電警棍等),並且對其員工也沒有進行必要的培訓。
●對於高度危險行為,被告對於傷者沒有采取有效的護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有救助義務但沒有及時、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周某下車施救原告趙女士的行為沒有任何過錯,其行為的性質應當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7月23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視頻監控顯示,趙女士下車繞行到駕駛室門外,壹只東北虎咬住她並拖走。隨後,其母親下車驅趕老虎身亡。 視頻截圖
在起訴書中,趙女士指出,園方提供的猛獸區“自駕游”項目系違法經營,項目設計本身的缺陷很大,是造成其遇襲並重傷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其母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其性質應屬於“見義勇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應全部承擔母親的死亡賠償。對此,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方面回應稱,“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我們有自己的律師,隨時都能出庭應訴”。
看到報道,很多人都在疑惑:母親救女屬於“見義勇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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