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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加西網 | 專欄: 麥當勞地產 | 字體: 小 中 大
【地產知識】居籍與財產繼承
在加拿大,許多移民家庭在本地、原居地或者其他地區都擁有資產。在華人社會裡,也許是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對於資產的繼承壹般都沒有事先規劃,亦沒有制定管理並傳遞家庭財富的長期規計劃。
隨著第壹代移民逐漸年老,他們的資產最終都將轉移給他們的子女或家人。若是沒有事先規劃、設立遺囑,當他們過世時,他們的資產將依照他們生前「居籍 (domicile)」所在國家的法律分配給繼承人。由於他們可能在不同國家都擁有資產,他們的親人也身處不同國家、不同國籍,因此他們過世後,可能會產生遺產繼承糾紛。
在本文,我們將探討加拿大所使用的英美法系對於「居籍」的概念及其對財富傳遞的潛在影響。

什麼是「居籍」呢?
壹個人的居籍是被此人視為永久住所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並且在此地擁有最緊密的法律聯系。壹個人不能沒有居籍,也不能同時間擁有超過壹個居籍。
壹個人在出生時會獲得原居籍(通常,出生時若父親還活著,則跟隨父親居籍;若父親已過世,則跟隨母親居籍),並保持擁有這個原居籍直到他選擇更改居籍,也就是指在壹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建立家庭,並且使它成為永久居住的基地。
居籍與國籍不同,也與「普通居所 (ordinary residence)」不同,因壹個人的普通居所可能不是他意圖成為永久居住的基地。
為什麼居籍這麼重要呢?
當壹個人過世時,他可能是留有遺囑的人 (testate) 或者是無遺囑的人 (intestate)。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需依照往生者生前居籍所在地的法律來審判和管轄其有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因此,確認往生者的居籍或許是判斷誰能繼承此人遺產的重要關鍵之壹。
以加拿大和中國為例,贰個國家的繼承法大不相同,其差異的程度無法以短短篇章來解釋清楚;簡單來說,不同國家的繼承法差異之中,最重要的可屬房地產繼承。
舉例來說,陳先生是壹位太空人移民,長年來回加拿大和中國。他的妻子和15歲的兒子在加拿大生活,他的生意則在上海。他在中國,還有壹位在第壹次婚姻生下的20歲女兒。
如果,陳先生的居籍是在中國,當他過世時,他的資產繼承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1. 若陳先生留有遺囑,並指定在加拿大的妻子和兒子為唯壹遺產繼承人,那麼他的資產將會依照遺囑交給他的妻子和兒子。但是,根據中國的法律,他的女兒也有資格請求繼承資產。
2. 若陳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他的全球資產,除了在中國以外地區的房地產外,全都會根據中國法律分配給遺產繼承人。在這個情況下,他的遺產繼承人包括他的妻子、兒子和女兒。而他在中國以外的房地產,則會依照房地產所在地的遺產繼承法分配給繼承人。
在加拿大,每個省分的遺產繼承都不同。他在卑詩省的房地產將以卑詩遺產繼承法分配,在安省的房地產則以安省的繼承法分配,以此類推。

如果,陳先生過世時,是以加拿大為他的居籍,則遺產繼承原則又與上述不同:
1. 若陳先生留有遺囑,並指定在加拿大的妻子和兒子為唯壹遺產繼承人,他的遺產將依照遺囑交給他的妻子和兒子。但是,根據加拿大的法律原則,陳先生在中國的女兒擁有可由法律強制執行的遺產繼承索求。
2. 若陳先生沒有遺囑,他的遺產將以加拿大無遺囑繼承法分配,而他在加拿大以外地區的房地產將以房地產所在地的繼承法分配。
總歸來說,陳先生的遺產分配將受到許多復雜的法律考量,例如:
• 陳先生是否留有遺囑;
• 他過世時的居籍在何處;
• 他擁有資產所在地的遺產繼承法;
• 他房地產的所在地;
• 遺產的司法管轄區域為征收遺產稅或資本得利稅等等。
在遺產繼承的問題上,資產原所有人的居籍或者適用哪壹個地區的法律繼承,都有可能導致繼承人之間的糾紛或法律訴訟,進而延遲資產繼承的時間。因此,在涉及傳遞資產時,每壹個家庭或者資產所有人都需要審慎考量,尤其是涉及到位於世界不同地區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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