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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盡管對校園暴力進行專門治理甚至專門立法在國外是通行做法,但在我國,這壹嚴重危害校園安全的現象長期以來並未受到有關部門的應有重視,甚至壹度還成為壹個被刻意回避的禁忌性議題。不過,隨著社會輿論對“學生欺凌”現象給予高度關注,最近這種狀況近乎突然地發生了轉變。
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直面校園欺凌的治理問題,壹改之前對校園暴力避諱的態度,這反映出國家對校園欺凌嚴重性的認識。僅僅過去數個月,教育部又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總計九個中央部門於11月再次出手,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校園暴力問題甚至驚動了總理李克強,他多次關注校園欺凌,2016年6月份批示要求堅決遏制校園暴力,11月又在第六次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要求嚴厲打擊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行為。
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學生欺凌已經成為當前威脅校園與學生安全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成為壹個受到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新近發布的《指導意見》體現了國家對其治理的基本思路與要求,並具有典型的中國式治理特色。
國家對校園暴力現象中學生欺凌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很大程度上系因網絡上傳播的學生欺凌與暴力視頻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憤怒。
壹、概念分歧與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李克強總理2016年6月份的批示中所使用的是“校園暴力”壹詞,2016年4月份發布的《通知》中所使用的是“校園欺凌”壹詞,而11月份發布的《指導意見》中則用的是“學生欺凌”壹詞。這叁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
從字面上來看,校園暴力也即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行為,但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對校園暴力的理解遠非此字面含義,也形成了關於校園暴力概念界定的諸多分歧。筆者在考察國內關於校園暴力代表性概念的基礎上,曾經提出關於校園暴力的如下定義:“發生在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學生、 教師或校外侵入人員故意侵害師生人身以及學校和師生財產,破壞學校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
”國外對校園暴力(school violence)的界定也存在差異,但總的來看,研究重心是學生之間的暴力,也即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又譯“校園霸凌”)。然而,與國外校園暴力通常即指校園欺凌不同的是,我國的校園暴力更具本土特點,內涵也更豐富,常見和多發的類型主要有肆種:外侵型校園暴力、師源性校園暴力、傷師型校園暴力及校園欺凌。校園欺凌只屬於校園暴力的壹種類型。
肆種類型校園暴力的主要區別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差異性。外侵型校園暴力的加害人是校外人員,被害人主要是學生也可能是教師;師源性校園暴力的加害人是教職員工,被害人為學生;傷師型校園暴力的加害人主要為學生,被害人為教師;而校園欺凌的加害人是學生,被害人也是學生。
近些年來,我國對校園暴力關注類型重心的變化歷程,大體經歷了從重點關注外侵型校園暴力,到重點關注師源性校園暴力、傷師型校園暴力,再到重點關注校園欺凌的發展過程。
外侵型校園暴力以福建南平屠童案為代表,師源性校園暴力以海南萬寧校長性侵案及貴州畢節校長性侵案為代表,傷師型校園暴力以湖南邵東留守兒童虐殺教師案為代表,校園欺凌則以上海熊姐事件及重慶彭水圍毆同學致死案等為代表。
隨著近幾年社會輿論對校園暴力類型中校園欺凌的重點關注,校園暴力的內涵也出現了與國外通常即指校園欺凌的趨同性特點。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的《通知》將校園欺凌界定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這壹界定大體反應了理論界、實務部門及壹般公眾對校園欺凌的通常理解,指出了校園欺凌具有發生於學生之間的特點,也指出了欺凌的方式不只限於身體暴力,還包括語言暴力、網絡暴力等具有欺負、侮辱性質的傷害行為。這壹定義與國外壹般將校園欺凌界定為“年齡更大或者更強的學生欺負、騷擾或強迫較弱學生實施違背其意願的行為”大體壹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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