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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1-29 | 來源: 華楓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理財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問:雇員家屬病重,雇員請長假能否享受政府福利?作為雇主應怎樣處理?
答:家人病重是很不幸的事。為此,2004年1月4日聯邦政府通過法案,允許雇員請無資長假,照顧自己病重的親人,並享受政府的福利。這就稱為照顧親人福利金。6月29日,安省政府對勞工法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並規定雇員的工作受勞工法的保護。
C-28法案簡介如下:
雇員親人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照顧親人”的定義為:提供心理或情感上的支持、安排由第叁方護理、或者是直接提供或參與護理。雇員必須提供醫生證明書,證明該雇員家屬病危,有可能活不了半年。假期最長為8周,領取福利金期限為6周,即必須有2周的等候期。福利金的額度為該雇員平均工資的55%,周額度不超過413元,相應稅項另扣。申請該福利的資格為:周收入至少降低了40%,並在過去的52周內或上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又積累了600個受保的工作小時。其他家庭成員可共享該福利,但也必須提交申請,並且總的福利期限不能超過6周。領取福利時,雇員可以有其它收入,但周收入不得超過福利金的25%。如果25%不滿50元,可按50元為額外收入的上限;超過部分,每超1元扣1元福利金。病危的親人不限於在加拿大境內,但雇員要離境照顧親人,必須通知政府部門。
作為雇主就必須准假,並出具雇用記錄證明(Record of Employment),以便雇員申請有關的福利金。雇主可不付工資,但必須保留該雇員的職位,以便雇員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雇主不得扣除工齡(Seniority),還必須繼續支付員工福利計劃有關部分的款項。
以此看來,雇主應依法辦事,並酌情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從而調動員工積極性,留住人才,為雇主創造更多的效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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