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7-02-13 | 來源: 法制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王女士駕駛山東牌照車輛在北京長安街行駛,被交警攔下罰款100元記3分,認為交警侵犯了自己的路權,王女士將東城區交通支隊帥府園大隊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並返還100元(1人民幣約合0.1454美元)罰款。12日,該案在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中共拾八屆肆中全會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圖源:新華社)
2016年10月16日早晨,來自青島的王女士駕駛山東牌照小汽車駛入北京長安街。8時30分左右,被帥府園大隊執勤交警攔下。交警認為王女士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出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
王女士到銀行交了罰款後將帥府園大隊訴至東城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書、判令被告退還罰款。她認為被告的處罰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權和路權。
東城法院於2016年11月3日決定立案。
2016年12月,帥府園大隊向王女士發來答辯狀,稱處罰合法合規。
被告稱,北京市交管局於2015年11月10日發布《關於對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長安街及延長線新興橋(不含)至國貿橋(不含)之間等路段,每天6時至22時,禁止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通行,王女士違反了該規定和禁令標志,理應處罰。
對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申請對《通告》合法性進行審查。
該案12日開庭。王女士認為,《通告》不應該區別性對待公民,它違反了《立法法》第叁條規定的“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憲法》第33條第贰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通告》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則,與上位法沖突,應予廢除。”
被告辯稱,《通告》不違反《立法法》。《通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合法合規。
原告對此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符合法律規定,但沒有規定對公民區別對待,不能據此說明《通告》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