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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7-03-26 | News by: 选美微信号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因为《杀死辱母者》一文,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讨论再次出现,今天推送的三篇旧文,讨论了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和利弊,希望能够让读者对该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美国陪审制的兴衰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审制自然也是英国殖民者带来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创陪审制以来,该制度在抵达北美大陆之前已经经历了六百余年的发展,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大陪审团,民事陪审团和刑事陪审团在十六世纪的时候都已经粲然齐备。
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审制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各项政府职能尚不完善的时候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民众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依旧有权力将其释放。
这种不流血的合理抗争如星星之火般迅速点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让英国的法案都处于“有法不依”的状况,英国议会不得不剥夺了北美殖民地陪审团审理的权力,将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审理。
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认为自己被英国国会所歧视,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沦为英帝国的二等公民,结果这进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当时作为革命领袖的约翰·亚当斯有一个着名的口号就是“法庭没有陪审团!”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的存废问题成了美国革命战争前夕的焦点之一。
在第一次大陆会议后出台的联名请愿书中,各州代表的众多请求中就包括恳请英王恢复殖民地的陪审制;在《独立宣言》中,英王剥夺殖民地陪审制成为重要的一项指控;殖民地独立后各州新宪法虽然对人权保护类别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陪审团审批权——说陪审制是美国独立导火索之一恐怕并不为过。
陪审团审判权的争议在美国建国立宪期间又再度兴起。
在制宪会议中,所有有关宪法是否需要《权利法案》的讨论都源于乔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审制问题;而在后来各州批准宪法的程序中,六个主张联邦尽快通过《权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五个要求修正案必须涉及陪审团审批权。
正因如此,陪审制被称为《权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的条款就多达三条。
陪审制度是“民主万灵丹”?
美国国父对于陪审制曾经寄予厚望。在他们看来,陪审团是“暴君政府的终极制衡”,是一个“永远在开会的制宪会议,是阐明宪法文本含义的权威机构”。
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律师也是最杰出的政治家,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未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埃尔德尔都曾高度赞扬陪审制的优越性:约翰·亚当斯认为“强迫陪审团违背自己的观点,判断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观点是荒谬的”;托马斯·杰斐逊则认为“陪审制是人类所构想出来的将政府拴在宪法上的一个锚”;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 一案中认为“任何试图剥夺陪审员裁量权的司法体制都和我们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而在美国国父们看来陪审团最起码还能制衡滥权贪腐的法官。
美国立国初期党争激烈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在这个问题上居然能够达成共识:反联邦的政客认为“法官,而不是陪审团,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试图奴役人民的家伙自然更喜欢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因此“法院时刻准备着保护政府官员的利益并对抗软弱和无助的人民”;而《联邦论》的作者未来美国第一任财长的汉密尔顿也试图安抚反对派“宪法(有关司法机关的)第三条不会让司法机关高于立法机关,只会让人民同时高于两者,”并承认“支持陪审团最强有力的论点就是(这项制度)可以反(司法)腐败。”当然,美国国父们的见解来源于他们的革命经验:美国独立时期十三个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十个选择了乔治三世,而不是乔治华盛顿。-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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