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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26 | 來源: 選美微信號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因為《殺死辱母者》壹文,關於中國是否應該實行陪審團制度的討論再次出現,今天推送的叁篇舊文,討論了陪審團制度的歷史和利弊,希望能夠讓讀者對該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美國陪審制的興衰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審制自然也是英國殖民者帶來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創陪審制以來,該制度在抵達北美大陸之前已經經歷了六百余年的發展,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大陪審團,民事陪審團和刑事陪審團在拾六世紀的時候都已經粲然齊備。
作為壹項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審制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各項政府職能尚不完善的時候發揮了“社會穩定器”的重要作用。
柒年戰爭之後英國試圖加強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頒布了壹系列法案希望能從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中分壹杯羹。但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對,而他們反對的途徑之壹就是通過陪審團來使法案無效化:比如壹個民眾被王家總督指控違反《印花稅法案》,可是在庭審的時候盡管證據確鑿,但是陪審團依舊有權力將其釋放。
這種不流血的合理抗爭如星星之火般迅速點燃了北美拾叁州的法院,讓英國的法案都處於“有法不依”的狀況,英國議會不得不剝奪了北美殖民地陪審團審理的權力,將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審理。
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認為自己被英國國會所歧視,自己作為英國臣民的合法權利被剝奪,淪為英帝國的贰等公民,結果這進壹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當時作為革命領袖的約翰·亞當斯有壹個著名的口號就是“法庭沒有陪審團!”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制的存廢問題成了美國革命戰爭前夕的焦點之壹。
在第壹次大陸會議後出台的聯名請願書中,各州代表的眾多請求中就包括懇請英王恢復殖民地的陪審制;在《獨立宣言》中,英王剝奪殖民地陪審制成為重要的壹項指控;殖民地獨立後各州新憲法雖然對人權保護類別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壹的共同點就是陪審團審批權——說陪審制是美國獨立導火索之壹恐怕並不為過。
陪審團審判權的爭議在美國建國立憲期間又再度興起。
在制憲會議中,所有有關憲法是否需要《權利法案》的討論都源於喬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審制問題;而在後來各州批准憲法的程序中,六個主張聯邦盡快通過《權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伍個要求修正案必須涉及陪審團審批權。
正因如此,陪審制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國憲法中直接涉及的條款就多達叁條。
陪審制度是“民主萬靈丹”?
美國國父對於陪審制曾經寄予厚望。在他們看來,陪審團是“暴君政府的終極制衡”,是壹個“永遠在開會的制憲會議,是闡明憲法文本含義的權威機構”。
那個時代最偉大的律師也是最傑出的政治家,如約翰·亞當斯,托馬斯·傑斐遜,未來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詹姆斯·埃爾德爾都曾高度贊揚陪審制的優越性:約翰·亞當斯認為“強迫陪審團違背自己的觀點,判斷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觀點是荒謬的”;托馬斯·傑斐遜則認為“陪審制是人類所構想出來的將政府拴在憲法上的壹個錨”;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 壹案中認為“任何試圖剝奪陪審員裁量權的司法體制都和我們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而在美國國父們看來陪審團最起碼還能制衡濫權貪腐的法官。
美國立國初期黨爭激烈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在這個問題上居然能夠達成共識:反聯邦的政客認為“法官,而不是陪審團,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試圖奴役人民的家伙自然更喜歡法官而不是陪審團”,因此“法院時刻准備著保護政府官員的利益並對抗軟弱和無助的人民”;而《聯邦論》的作者未來美國第壹任財長的漢密爾頓也試圖安撫反對派“憲法(有關司法機關的)第叁條不會讓司法機關高於立法機關,只會讓人民同時高於兩者,”並承認“支持陪審團最強有力的論點就是(這項制度)可以反(司法)腐敗。”當然,美國國父們的見解來源於他們的革命經驗:美國獨立時期拾叁個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拾個選擇了喬治叁世,而不是喬治華盛頓。-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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