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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4-07 | 來源: 王書童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壹名大學學生5日在報章撰文稱香港《基本法》有“被僭建”之嫌,並質疑中國中央政府有“實質任命權”的說法是“搬龍門”(指鹿為馬)。對此,梁振英發文反駁稱實質任命權和高度自治是壹體兩面的。
香港教育大學4年級學生何昆洛4月5日於《明報》發表文章,以《別輸掉壹代人》為題。他指出,“兩地愈走愈近,價值與行為上之差異愈見明顯,甚至讓壹貫備受信任的基本法有‘被僭建’之嫌。”他引用數據指,梁振英任內“實質任命權”壹字於香港主流傳媒上出現的次數有473次,而董建華與曾蔭權任內就分別只有39和106次。
他在文章中表示“由2004年京官首次提出有關特首選舉辦法至收錄在基本法‘文件23’的俗稱‘人大8·31框架’,歷時10年,不經不覺間改變壹代人共同認識歸屬‘其他事務’的范疇。未來數載,仍有多少個‘龍門’要搬?”

梁振英認為中國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首不違背高度自治(圖源:新華社)
對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4月6日發表網志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有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條文,主要官員亦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強調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權力是實質的,並非象征性的。
梁振英指出,該同學的文章認為近年“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任命權”的說法是“搬龍門”,有違當年對“壹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理解。但事實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然行政長官在產生主要官員過程中的權力只是提名權,就清楚說明了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權力是實質的權力,而不是象征性的權力。”
梁振英強調,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和任命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同壹個概念,經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質任命,道理也很清楚,因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遠較其他國內外城市的自治權力為高,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對行政長官高度信任,否則不能委以大權。
梁振英表示,如果香港不是實施高度自治,如果自治權力只等同與外國城市的自治權力,相信不會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個規定,“因此,‘實質任命權’和‘高度自治’是壹體兩面的。”
另外,梁振英7日出席香港工程師學會“你的未來·壹帶壹路”會議,提到香港既是中國的國際金融中心,也是國際的中國金融中心,擁有專業人才及服務。他冀香港能藉“壹國兩制”優勢,在國家和特區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把握“壹帶壹路”的機遇。他又稱,港府5月會出席在北京舉辦的壹帶壹路論壇。-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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