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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5-02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長期居住英國的女子孫某回國時患病,在沈陽“北新區某醫院”打點滴時,被護士遺落在椅子上的針頭扎傷。之後,她索賠30萬歐元,還在醫院黨委書記的辦公室對醫院領導、工作人員進行謾罵,踹壞了沙發,在辦公室中便溺……最終,該女子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上門胡鬧式“維權”絕不容提倡,受到法律懲罰也是必然的。但是,要反問壹下,那個新聞報道中都沒有出現全名的“北新區某醫院”,就完全是“受害者”嗎?就不該對自己的過錯付出沉重代價嗎?
護士將針頭遺落在椅子上,扎傷患者,存在嚴重的感染風險,使受害者陷入包括感染艾滋病在內的巨大心理恐慌中。這不是受害者在“矯情”。
醫院究竟該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沈陽這家醫院最初只願意負責消毒,協商多日才肯出500元檢查費,並承諾“如果孫某因此染病醫院會負責到底”。媒體報道的時候也隱匿了醫院的名字,維權困境可見壹斑。
前不久,美聯航毆打乘客事件發生後,受害者隨即聘請律師要告美聯航,事後庭外和解達成賠償協議,有傳言稱賠償金達1.4億美元,引來壹片議論。
雖然“懲罰性賠償”已經寫進了中國的《侵權責任法》中,但至今沒有司法判決做出過“天價賠償”。相反,還有個別消費者因為提出天價索賠,身陷囹圄。
維權需要法治化,這有賴於執法者建設更多管道,理直氣壯地為受害人的正當索賠權保駕護航。在“懲罰性賠償”已經寫入中國法律的情況下,司法判決就不能自縛手腳,就應該讓那些不負責任的經營者,無良商家付出慘痛代價。
另壹方面,消費者無論如何也必須在法律的渠道內進行維權,尋釁滋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注定不能維權,反而會讓自己從有理者變成無理者。-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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