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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1-21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澎湃新聞記者王選輝

盧榮新在家裡新華每日電訊圖
因被指控強奸、殺人,雲南猛臘縣男子盧榮新兩度被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月雲南省高院改判其無罪。日前,雲南西雙版納中院作出對盧榮新的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壹賠償決定書:西雙版納中院決定支付盧榮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0萬余元、精神撫慰金20萬余元,兩項合計60.9686萬元。
1月21日,澎湃新聞從盧榮新代理律師楊洪處獲悉,目前盧已收到60.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款,對於賠償未提異議。
兩度判處死緩,最終改判無罪
2012年9月10日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猛臘縣瑤區鄉補角寨村民鄧某(女)被發現在自家耕種的地邊死亡。經警方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盧榮新。
2014年6月9日,盧榮新被西雙版納中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
2015年4月2日,雲南高院於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西雙版納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於2015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盧榮新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
宣判後,盧榮新不服提起上訴,雲南高院於2017年1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
雲南高院認為,本案壹審據以定案的DNA檢材提取、鑒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且經公安機關在贰審階段重新偵查,發現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認定上訴人盧榮新犯故意殺人、強奸罪的事實、證據經查證不實,故贰審宣判盧榮新無罪。
決定書顯示,盧榮新於2017年1月6日被釋放,羈押期限從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止,共羈押1570天。
獲60萬余元國家賠償
獲判無罪後,盧榮新提出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涉案產生的各項損失等4項共計242萬余元的賠償申請。
盧榮新稱,西雙版納中院兩次錯誤判決起死緩,沒有起到應有的司法保障作用,延長了他被羈押的期限,也給他和家屬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直到雲南高院改判無罪,澄清事實,還其清白。被羈押期間,其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而且連基本的親情等被無情地剝奪,逝去的年華不能用金錢衡量,兒女失去肆年肆個月的父愛,父母失去肆年肆個月的贍養。他認為,只有按258.89元賠償標准的3倍計算每天的賠償金,才能全面足額彌補申請人的損失。-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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