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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7-14 | 來源: 金融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加州 | 字體: 小 中 大
隨著濫用個人信息的丑聞激增及數據保護法被收緊,科技公司突然得出壹個令人驚訝的結論:它們是出版者。當然,並不總是,只是在對它們有利時。

不久前,Facebook在加州壹家法院強調自己是壹家擁有編輯裁量權的出版者,試圖以這壹策略反擊壹名開發者的訴訟。
今年,谷歌(Google)在英國壹樁案件中嘗試了更大膽的做法。這樁案件涉及的是搜索引擎結果中的“被遺忘權”。谷歌主張,按照歐盟法律,它享有新聞、藝術及文學出版者的豁免權。
谷歌的法律辯解甚為荒謬,隨後被高級法院法官駁回。“我不認為谷歌從事的活動能夠等同於新聞工作。” 他堅定地陳述,裁定這家科技巨頭不可避免地太貪心了,同壹塊蛋糕,又想留著,又想吃掉。谷歌要求擁有出版者所擁有的處理數據的特權,但卻並未嘗試履行出版者所承擔的新聞工作的義務。
這些主張有悖於Facebook、谷歌及其他技術平台壹貫堅持的立場,用Facebook的謹慎表述來說,就是它們不是“真相的仲裁者”。今年4月,Facebook的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美國參議院作證時,你幾乎能聽到他腦中法律齒輪飛轉的聲音:“我同意我們對這些內容負有責任,但這些內容並不是我們生產的。”
由於輿論的轉變,科技巨頭們正圍著如下這個問題繞圈子:他們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算得上出版者。對社交網絡上或搜索結果中出現的內容承擔有限責任,聽起來不再像在扞衛自由。他們無法忽視那些“假新聞、點擊誘餌、垃圾郵件及數據濫用”,這些是Facebook自己在壹則廣告中承諾要做得更好的地方。
科技公司壹向稱自己是展示信息的中立平台,但這套自我辯護日漸站不住腳。隨著歐盟《壹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法律開始發威,作為出版者,擁有著比其他人更廣泛的處理及披露個人信息的自由,開始變得有吸引力。律師們低語著,為什麼不把兩者的優點結合起來呢?
如今機會誘人。Facebook在加州稱,編輯控制權允許其不讓開發者訪問用戶的朋友們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照片,這顯然是正確的。對Facebook提起訴訟的應用開發者Six4Three此前就是通過上述途徑發現穿比基尼的女性,並將這些照片展示在其應用Pikinis上的。這起訴訟壹點兒也不崇高。

Facebook聲稱自己有權像出版者那樣行事,而在其他場合則堅稱自己不是壹家媒體,這聽起來很奇怪。然而,1996年出台的《通信內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中稱這些科技公司為“交互式計算機服務”,針對此類服務的安全港法例讓它們完全有權利這麼做。正是美國的這壹法令及歐洲的類似法令,讓互聯網巨頭處於模棱兩可的地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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