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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7-17 | 來源: 博聞社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7月13日,備受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壹審宣判,家屬索賠80萬的請求遭法院駁回。
據@南京廣播電視台先前消息,3月26日15:43分,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在到達南京南站進入21號站台時,壹年輕男子突然從對面22號站台跳下,橫越股道,搶在D3026/7次列車前,試圖翻上21號站台未果,被夾在D3026/7次列車1號車廂與站台之間,列車立即停車。
車站工作人員第壹時間撥打電話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門到現場開展救援,在救援的過程中,120醫生宣布該男子死亡。
報道稱,男子家屬的代理律師李全龍表示,4月11日,男子父親至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起訴上海鐵路局及南京站。
原告方稱,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及家屬為此事合理支出等共計100萬余元。家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要求鐵路方承擔八成責任,即索賠80余萬元。
但是,另據江蘇新聞廣播報道,南京站認定該男子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但站方從人道主義角度,可以補償喪葬費等。補償的上限是柒萬元,這已是“按江蘇省的最高標准”,“盡我們最大的努力了”。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今天(14日)消息,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台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台,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台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台有廣播提示、站台側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於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刹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機位於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於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
楊某躍下站台,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余公裡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後,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警察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明09分到達現場並開始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對於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壹種漠視和放任。
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觀察者網等報道綜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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