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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5-24 | 來源: 立場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可囚終身? 】指港版國安法「顛覆罪」范圍或較 23 條更廣 包括港府 陳弘毅料罰則參考 03 年建議

陳弘毅:港版國安法顛覆罪范圍更廣 連港府都包在內
人大將審議決定草案,訂立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叁,不經立法會直接由港府宣布實施,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肆個類別,但細節和罰則等有待決定通過後由人大常委制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多家傳媒訪問時指,國安法和贰拾叁條都有涵蓋「顛覆」罪,但國安法的范圍更廣,當年贰拾叁條針對的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今次國安法是「顛覆國家政權」,包含的機構會更多,包括香港政府。
他又相信國安法會參考2003 年港府起草的贰拾叁條條文,關於顛覆分裂國家的定義和罰則,不會「照搬」中國對顛覆的定義,涉及刑事方面的方例,亦不會有追溯力。
陳弘毅今日分別接受《有線》、《NOW》和《港台》訪問,指基本法贰拾叁條涵蓋柒個范圍,國安法建議只有肆方面,其中分裂國家和顛覆是重疊的兩項,但國安法對顛覆涵蓋范圍更廣,贰拾叁條僅限「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人大或其他機關,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就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等地方機關。
他表示相信國安法對顛覆等的定義和罰則,不會直接引用大陸標准,否則不需要另行立法,相信會參考2003 年贰拾叁條條文,以及澳門贰拾叁條條文,刑事罪行不會有追溯力。
翻查 2003 年廿叁條立法建議,分裂國家及顛覆最高判終身監禁,澳門則分別判監 10 年至 25 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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