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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6-07 | 來源: 博訊 | 有5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孟晚舟 | 字體: 小 中 大


張傑:孟晚舟案裁決不是定罪 重頭戲在後面
5月27日,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霍爾姆斯法官對華為財務長孟晚舟的引渡案做出裁決,判定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的標准。霍爾姆斯法官發布了壹份長達23頁的裁決書,認定孟晚舟的犯罪行為構成詐欺。她強調,孟晚舟最終是否會被引渡至美國,將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拉梅提來決定。
張傑:孟晚舟案裁決不是定罪 重頭戲在後面
華為公司在法院做出裁決後,發布聲明對結果表示失望。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記者會上說:美國和加拿大濫用雙邊引渡條約,對中國公民任意采取強制措施,嚴重侵犯了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美方的目的是為了打壓中國高科技企業和華為,加拿大扮演了美方幫凶的角色,這是壹起嚴重的政治事件。”孟晚舟在美國的代表律師溫加滕表示,孟晚舟不該成為中美關系間的“人質”或“籌碼”。
由於中加兩國法律制度不同,很多朋友對孟晚舟案的裁決產生了誤讀,網絡上充斥諸如“孟晚舟被判有罪”、“孟晚舟罪名成立”等錯誤看法。下面,我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壹個解讀,供觀眾朋友們參考:
第壹,孟晚舟構成“雙重犯罪”嗎?
是否構成“雙重犯罪”是孟晚舟案件裁決結果的關鍵。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雙重犯罪原則既是對被請求引渡國主權的尊重,也是對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護。這個原則是世界上普遍適用的引渡標准。孟晚舟的辯護律師認為,制裁伊朗是美國的法律,加拿大並不認同,因此孟晚舟並沒有違反加拿大的法律。但控方指出,孟晚舟的銀行業務往來記錄顯示,華為與伊朗之間的銀行交易構成了欺詐,這在加拿大也是壹種犯罪。顯然,霍爾姆斯法官接受了控方的觀點。
第贰,孟晚舟被判有罪嗎?
霍爾姆斯法官的裁決是針對“雙重犯罪”問題的階段性裁決,而不是最終裁決。她在裁定中指出,今天的裁決是程序性的,解決的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並沒有解決事實認定。盡管她駁回了孟晚舟要求中止引渡程序的申請,但明確指出:我並沒有做出決定,依據現有可認定的證據,孟晚舟被控的行為在加拿大審理可否構成欺詐罪的問題。這個問題將在後面的階段解決。可見,後面的法庭程序才要解決孟晚舟是否實施了加拿大法律上的欺詐行為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犯罪事實問題。網絡上有關孟晚舟已經被認定構成“雙重犯罪”,或者“雙重犯罪”成立之類的說法,是不准確的。
第叁,孟晚舟會被立即引渡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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