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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0-06-18 | News by: 棱镜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深夜八卦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以下文章来源于棱镜 ,作者郭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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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新闻缠身,王振华的财富却持续积累。
来源丨棱镜(ID:lengjing_qqfinance)
作者丨郭亦非 张庆宁 苏武
6 月 16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6 月 17 日,普陀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从判刑结果来看,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刑事责任是否突破有期徒刑五年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 " 聚众 " 或者 " 公共场所 " 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上海警方警情通报,本案案发于酒店,犯罪分子包括王振华和周燕芬。一般情况下,三人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聚众。因此根据本案已有信息,王振华和周燕芬很难被认定为 " 聚众 " 猥亵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 " 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 " 公共场所当众 " 实施犯罪。
适用这一规定,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是否属于 " 当众 " 实施犯罪至为关键。对在上述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 " 公共场所当众 " 实施犯罪。
而在本案中,据《棱镜》独家掌握的信息获悉,王振华彼时只与受害女童在万豪酒店 1707 房间共处 13 分钟,作案期间并没有其他多人在场。这可能是王振华未被认定为 " 公共场所当众 " 实施犯罪的关键证据。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阵容豪华
时隔 11 月后,因涉嫌猥亵儿(女)童罪,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终于站在审判席上。
距离法院仅 4 公里之遥,坐落着新城控股大厦,58 岁的王振华一手缔造了这家中国第八大房企。
案发不久,王振华即辞去新城系所有职务,但在股权层面,他依旧实际控制着新城控股(601155.SH)、母公司新城发展(01030.HK)、物业服务公司新城悦服务(01755.HK)三家上市平台。
香港(专题)联交所披露,2020 年 4 月以来,王振华先后四次增持新城发展股份,目前持股 68.02%。此外,他还控制着新城控股 67.17% 的股份,另通过家族信托持有新城悦 73.17% 的股份。
6 月 16 日的上海,阴雨连绵,上午 11 点半,记者看到,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一行四人,结束了上午的开庭,走出普陀区法院,随即进入一辆银色商务车离开,现场并未看到王晓松等王振华亲属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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