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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阳会计师
商业活动中, 经常会有朋友合作共同做生意的情形, 或者是借钱给朋友的公司. 有时候因为是朋友, 大家认为彼此信任, 不需要签署什么书面协议或合约, 似乎不这样做就是朋友间不信任的表现. 其实签署书面协议有更重要的意义, 单从税务的角度讲, 书面协议是重要的原始文件, 比如当生意失败时, 投出去的钱拿不回来了, 要想申报生意投资损失, 当初的投资, 入股合约就是必须的凭证. 本文要提到的W先生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W先生为没有签署书面协议而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W先生有一个朋友Mr. B. Mr. B经营披萨店生意. 他们谈到了一起做生意, Mr. B答应如果W先生投资 $45,000, 他们另开一个披萨分店, W先生可以拥有49%的股份. 因为是朋友, 经常在同一个教会活动, W先生非常信任Mr. B, 他没有同Mr. B签署任何有关投资股份的协议, 就把一些签了字的个人空白支票以及信用卡给了Mr. B.
Mr. B拿了W先生的钱去支付帐单, 应付他的披萨店的开支, 却迟迟不见第二个店开张. 其实Mr. B的第一个店的生意并不好, 到后来公司竟倒闭了, W先生投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W先生只有在他的个人报税表上申报生意投资损失$41,988, 希望用来抵掉其它收入, 税务上还能找回些钱来. 可是, 税务局拒绝了这一申报.
W先生不甘心损失, 上诉税务法庭. 法庭根据税法第50(1)条, 可申报的生意投资损失应该是借款已确定成为坏帐;
投资于公司的股份由于公司破产倒闭而使其市值为零, 此公司应符合税法中定义的合资格小型企业. 看起来Mr. B的公司是属于合格的小型企业, 而且破产也是事实, W先生也确实往公司里投了钱, 支票和信用卡帐单都是证据. 从实际情况分析, W先生可以申报生意投资损失. 但是问题偏偏出在W先生无法证明他所投的钱是购买49%的股份, 也无法证明这笔钱是贷给公司的款, 因为没有任何文件表明W先生拥有这个公司的股份, 也没有借款合约表明公司欠W先生的钱, 钱确实是给了Mr. B的公司, 但也可以被认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
W先生希望Mr. B能写一个书面的证词以证明他对Mr. B的公司的投资, 谁知Mr. B三言两语拒绝了. 看来W先生太善良了, 而Mr. B真是不够朋友. 法官只能依据税法来判决, 所以也是爱莫能助. 此案最后仍以W先生上诉失败而告终. W先生的例子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在北美作生意, 了解法律及政府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而导致生意失败或财产损失的, 在外国人中也时有发生, 更何况从另一各国度来的新移民呢? 这也是为什么西方人很重视使用专业人士的原因.朱晓阳会计师联系电话:604-67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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