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0-07-01 | 來源: 環球時報 | 有36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港區國安法明確,駐港國安公署對叁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月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香港(专题)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並於當晚23時正式刊憲生效。多位法律界、學界人士同日在接受《環球時報》采訪時表示,這部法律既強化“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同時也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時政評論員鄧飛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生效讓絕大多數港人安心,也讓這座城市迎來重生(电视剧)。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認為,港區國安法的頒布與執行將拾分有助於重建中央與香港間的政治互信,是對“壹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

香港金紫荊廣場(資料圖)
叁個維度清晰界定何時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中央扮演“最後守門人”
港區國安法全文於30日晚正式公布,這部法律分為六章,共66條。內容涵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職責、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等方面。香港與內地多名法律和專業人士當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
相關規定再次強化了“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中央對特區的國安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這壹重要內容,是對“壹國兩制”中“壹國”概念的再次強化。
根據“國安法”第肆拾八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值得注意的是,駐港國安公署的職權除分析研判、監督指導外,還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由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的檢控和司法程序也將分別由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負責。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安公署擁有執法等壹系列權力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國安事務不同於壹般刑事犯罪,關系到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根本性問題,調查、拘捕、檢控、審判和服刑的所有程序均須明確圍繞維護國家安全這壹最大目標。“由於這壹最大目標具有相當大的凌駕性,做出某種特殊安排,符合國際慣例。”
他強調,在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方面,特區政府是第壹責任人,而中央政府則負有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因此,當特區無權限或無能力處理某些案件時,中央有義務及時出手,履行其憲制責任。他補充道,這絕不意味著對香港有關機構職權的“侵蝕”,而是圍繞維護國安這壹最大目標的不同職責分工。
港區國安法同時明確,駐港國安公署對叁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余大部分案件則由特區行使管轄權。
“法律中對中央直接負責執法和司法的情形的界定拾分清晰,分別從空間、嚴重性和復雜程度叁個維度來界定。”香港時政評論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所謂“空間”即當重大國安問題已不限於香港壹城、而是對整個國家造成危害時,則不再由特區管轄;“復雜程度”意指可能涉及各種勢力尤其是境外勢力的卷入;而“
嚴重性”則是指特區政府的管制能力受到削弱甚至癱瘓的情況之下,就必須要中央出手。
“我個人理解,如果再發生去年那樣的暴亂,就屬於這叁種情況,無論是從憲法體制還是從政治倫理上,中央都要扮演‘最後守門人’的角色。”鄧飛這樣分析認為。
港區國安法第伍拾六條規定,涉及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時,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認為,根據法條,如果管轄權歸中央的案件,“從案件卷宗的第壹張紙開始,從調查、執法,到檢控,審判,服刑,都將由中央或內地機構來負責。而壹般國安案件則從頭到尾都由香港負責。”他對《環球時報》表示,這意味著將形成兩個‘管轄閉環’”。-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