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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1-19 | 來源: 華商連線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我是於歡,昨天(11月18日)上午開完庭,法庭宣布刑滿釋放,到家的時候大概中午11點多。”
11月19日,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在今日頭條發文表達輕松的心情。於歡案的辯護律師殷清利向華商報記者證實,於歡獲釋後已回到聊城家中與親人團聚。 “他和我微信視頻,跟我聊了壹下。”殷清利說於歡的欣喜之情溢於言表。>>>防衛過當刺殺催債人由無期徒刑改判5年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受辱,時年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暴力催債人;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後於歡提出上訴。2017年5月27日,案件贰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由無期改判5年有期,於歡案已成為評判正當防衛制度的標杆性案件
>>>認罪悔改受表揚獎勵6次減刑4個月提前出獄
2020年11月18日,山東省聊城市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罪犯於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並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受到表揚獎勵6次。
對於以上事實有於歡聯號罪犯的證人證言、罪犯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考核明細表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於歡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結合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對罪犯於歡減去余刑釋放。
釋放證明書證實,於歡實際服刑4年7個月零4天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於歡的5年有期徒刑實際服刑4年7個月零4天。於歡透露:“我在監獄裡表現還算優秀,原本2021年4月14日刑滿,減了4個多月的刑期。>>>真實感覺談到回家團聚,曾擔心自己在做夢
談到獲釋回家的感覺,於歡曾擔心自己在做夢。“壹直到現在,我還感覺有點不真實,擔心還活在夢中,雖然天天都在想能早點回家,但真到了這壹天,還是感覺不真實。到了家以後,也是這種感覺,就擔心這是個夢,以為是這個夢還沒醒。看到家人,看到熟悉的環境,這也是夢裡出現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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