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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1-03-10 | News by: 德国之声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美国智库8日发布独立报告,认定中国迫害维吾尔人的行为,违反联合国《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中所有条款。报告作者认为,报告结果能让其他国家采取必要行动。
美国费尔法克斯大学辖下的智库“创新战略与政策研究所”(the Newlines Institute for Strategy and Policy) 8日发布一份独立调查报告,透过全球超过50位专家与学者比对中国政府迫害新疆维吾尔人的相关证据与联合国的1948年《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认定中国政府的行为构成种族灭绝,强调中国必须针对违反了《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中所有的条款承担国家责任。
参与撰写报告的专家包含前加拿大外长阿克斯沃西 (Lloyd Axworthy) 、前加拿大司法部长科勒(Irwin Cotler)、前哈佛法学院院长米诺 (Martha Minow)、国际刑事法院大律师查尔斯·塔库(Chief Charles Taku)以及曾协助创立多个国际刑事法庭的美国法律学者谢佛尔(David Scheffer)。
参与撰写报告的维吾尔人权律师莱汉·阿萨特告诉德国之声,这份报告的结果对于处理过去5年来维吾尔人在新疆经历的迫害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她说:“在任何情况下,认定一个国家犯下种族灭绝罪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各国与国际社会需要在过程中采取行动,专家必须认真的检视事实。”
拉乌尔·瓦伦贝里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Raoul Wallenber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的法律顾问戴蒙德(Yonah Diamond) 同为这份报告的作者,他认为,这份报告的结果是为了防止与惩罚与种族灭绝相关的罪行。
他告诉德国之声:“根据《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一旦专家确定有种族灭绝的情况发生,共谋种族灭绝的罪行应受到惩罚,其他国家必须认真看待这份报告的结果,他们有义务避免成为种族灭绝的共谋。我认为这是本报告的重要意义所在。”
报告指中国违反公约所有条款
这份报告的其中一个重要依据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联合国灭绝种族罪公约》,该公约对“种族灭绝罪”有清楚定义,而中国与其他151个国家都有签署该公约。这个公约的第二条清楚定义,种族灭绝是指企图推动“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民族丶族裔丶种族丶或宗教群体”的行为。
此外,该公约也明定5种构成种族灭绝罪的行为:杀害特定群体成员; 对特定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故意使其生活条件恶化,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身体 ; 采取旨在防止特定群体内生育的措施 ; 或强行将特定群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群体。
虽然一般来说,只要违反了公约中的一项条款,就会被认定是犯下种族灭绝的罪,但撰写这份报告的专家认定,中国迫害维吾尔人的行为与联合国公约认定构成种族灭绝罪的行为完全吻合。这份报告写道:“整体上来看,中国政府在新疆对维吾尔人施行的政策与作法,等同于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维吾尔人这个群体。”
随然联合国的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种族灭绝罪的国家会受到什麽样的惩罚,但是这份报告也强调,这个公约要求其他151个签署国采取行动。国际人权律师戴蒙德告诉德国之声:“联合国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单方面评估中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约的条款,我们的报告提供了世界各地专家严格审查的结果,这比政府内部的程序还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中国官方资料成证据
这份报告指出,自2014年中国政府发起一场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的行动以来,有100万至200万人被关押在新疆各地多达1400个法外拘留所。报告写道,中国政府宣称,在新疆和中国其他地区发生一系列致命袭击事件后,这样的镇压是必要的,而中国也将这些事件归类为恐怖袭击事件。
报告详述了有关中国对维吾尔人进行性侵害丶心理折磨丶试图进行文化洗脑,以及再教育营中难以计算的死亡案件。
报告称:“被关于再教育营中的维吾尔被剥夺了基本的人类需求,受到严重羞辱,并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其中包括长期单独监禁,或缺乏食物。自杀成为再教育营中普遍的现象,以至于被拘留的维吾尔人必须穿上自杀防治的制服,并被禁止取得能用来自我伤害的工具。”
此外,这份报告也引用中国官方的数据与文件,指出除了大规模关押外,新疆当地2017年与2018年法院正式起诉与定罪的数量也急速上升,这两年约有35万人被新疆当地的法院起诉,与前几年的3万人有很大的差距。-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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