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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10 | 來源: 德國之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美國智庫8日發布獨立報告,認定中國迫害維吾爾人的行為,違反聯合國《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中所有條款。報告作者認為,報告結果能讓其他國家采取必要行動。
美國費爾法克斯大學轄下的智庫“創新戰略與政策研究所”(the Newlines Institute for Strategy and Policy) 8日發布壹份獨立調查報告,透過全球超過50位專家與學者比對中國政府迫害新疆維吾爾人的相關證據與聯合國的1948年《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認定中國政府的行為構成種族滅絕,強調中國必須針對違反了《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中所有的條款承擔國家責任。
參與撰寫報告的專家包含前加拿大外長阿克斯沃西 (Lloyd Axworthy) 、前加拿大司法部長科勒(Irwin Cotler)、前哈佛法學院院長米諾 (Martha Minow)、國際刑事法院大律師查爾斯·塔庫(Chief Charles Taku)以及曾協助創立多個國際刑事法庭的美國法律學者謝佛爾(David Scheffer)。
參與撰寫報告的維吾爾人權律師萊漢·阿薩特告訴德國之聲,這份報告的結果對於處理過去5年來維吾爾人在新疆經歷的迫害來說,是很重要的第壹步。她說:“在任何情況下,認定壹個國家犯下種族滅絕罪都是很重要的,因為各國與國際社會需要在過程中采取行動,專家必須認真的檢視事實。”
拉烏爾·瓦倫貝裡人權和人道主義法研究所(Raoul Wallenber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的法律顧問戴蒙德(Yonah Diamond) 同為這份報告的作者,他認為,這份報告的結果是為了防止與懲罰與種族滅絕相關的罪行。
他告訴德國之聲:“根據《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第叁條的規定,壹旦專家確定有種族滅絕的情況發生,共謀種族滅絕的罪行應受到懲罰,其他國家必須認真看待這份報告的結果,他們有義務避免成為種族滅絕的共謀。我認為這是本報告的重要意義所在。”
報告指中國違反公約所有條款
這份報告的其中壹個重要依據是1948年聯合國大會批准的《聯合國滅絕種族罪公約》,該公約對“種族滅絕罪”有清楚定義,而中國與其他151個國家都有簽署該公約。這個公約的第贰條清楚定義,種族滅絕是指企圖推動“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壹個民族丶族裔丶種族丶或宗教群體”的行為。
此外,該公約也明定5種構成種族滅絕罪的行為:殺害特定群體成員; 對特定群體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故意使其生活條件惡化,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身體 ; 采取旨在防止特定群體內生育的措施 ; 或強行將特定群體的兒童轉移到另壹群體。
雖然壹般來說,只要違反了公約中的壹項條款,就會被認定是犯下種族滅絕的罪,但撰寫這份報告的專家認定,中國迫害維吾爾人的行為與聯合國公約認定構成種族滅絕罪的行為完全吻合。這份報告寫道:“整體上來看,中國政府在新疆對維吾爾人施行的政策與作法,等同於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維吾爾人這個群體。”
隨然聯合國的公約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種族滅絕罪的國家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但是這份報告也強調,這個公約要求其他151個簽署國采取行動。國際人權律師戴蒙德告訴德國之聲:“聯合國公約的簽署國有義務單方面評估中國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約的條款,我們的報告提供了世界各地專家嚴格審查的結果,這比政府內部的程序還提供更堅實的基礎。”
中國官方資料成證據
這份報告指出,自2014年中國政府發起壹場打擊伊斯蘭極端主義的行動以來,有100萬至200萬人被關押在新疆各地多達1400個法外拘留所。報告寫道,中國政府宣稱,在新疆和中國其他地區發生壹系列致命襲擊事件後,這樣的鎮壓是必要的,而中國也將這些事件歸類為恐怖襲擊事件。
報告詳述了有關中國對維吾爾人進行性侵害丶心理折磨丶試圖進行文化洗腦,以及再教育營中難以計算的死亡案件。
報告稱:“被關於再教育營中的維吾爾被剝奪了基本的人類需求,受到嚴重羞辱,並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或懲罰,其中包括長期單獨監禁,或缺乏食物。自殺成為再教育營中普遍的現象,以至於被拘留的維吾爾人必須穿上自殺防治的制服,並被禁止取得能用來自我傷害的工具。”
此外,這份報告也引用中國官方的數據與文件,指出除了大規模關押外,新疆當地2017年與2018年法院正式起訴與定罪的數量也急速上升,這兩年約有35萬人被新疆當地的法院起訴,與前幾年的3萬人有很大的差距。-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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