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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6 | 來源: 瀟湘晨報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1年4月15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贰看守所小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的被告人李俊鋒故意殺人(上訴)壹案。上訴人李俊鋒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近親屬到庭旁聽庭審。
2020年11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李俊鋒在山西省清徐縣鳳儀北街某酒吧喝酒時,多次搭訕、調戲被害人張某某遭拒,被告人李俊鋒壹怒之下,從車內拿出壹把叁棱刀,返回酒吧向張某某左腹部猛刺壹刀,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經鑒定,張某某系被叁棱形銳器刺破下腔靜脈致大失血死亡。該起犯罪系被告人李俊鋒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拾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所實施。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俊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被撤銷緩刑後原犯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拾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俊鋒不服,以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認定構成自首、量刑畸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贰審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訴人李俊鋒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鑒於案情重大,本案將擇期宣判。
瀟湘晨報綜合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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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晚,因多次搭訕、調戲被拒,男子李某鋒從懷中掏出壹把叁棱軍刺,猛地刺向坐在酒吧吧台前的女子張姝姝。當晚張姝姝因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3時許李某鋒被警方抓獲。
當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壹審宣判,李某鋒因緩刑期間犯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壹審判決書顯示,李某鋒供述稱“拿刀本意是嚇唬”,其辯護人亦提出“屬酒後激情殺人”“疑遺傳醉酒精神分裂症”“系投案自首”等多條辯護意見,但均未被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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