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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9-29 | 來源: 現代快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周先生、趙女士是兩位獨居的耄耋老人,為了排遣寂寞、改善生活,兩人過起了 " 共同居住、合作養老 " 的同居生活;同時,為了平衡開支、避免糾葛,兩人又約定了 " 既非夫妻,也非雇傭 " 的身份關系。
然而,經過數年的生活實踐,因 " 合作養老 " 而產生的經濟矛盾日益突出,最終以 " 散伙 " 收場。雙方還對 20 萬元理財款的權屬產生爭議,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 合作養老 " 散伙 鬧上法庭
2012 年 10 月,80 多歲的周先生在報紙上看到壹則尋找單身老人共同居住、合作養老的征詢啟示,心動之余進行聯系,了解到該啟示系 80 歲的趙女士刊登。經過進壹步的溝通洽談,周先生對與趙女士合作養老充滿期待。
在子女認可的情況下,雙方決定共同居住、相互照顧,並簽訂《合作養老約定》,約定:雙方既非夫妻關系,也非雇傭關系,而系結伴合作養老關系;雙方各自從養老金中提取部分資金組成雙人養老基金,專用於共同生活支出,每月的基金積余部分用專戶存入銀行,以備以後不足等。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
2013 年 3 月,周先生、趙女士對雙人養老基金作了細化,為此簽訂《補充約定》,約定:周先生、趙女士每月分別出資 2000 元、1000 元,相互存入對方銀行賬戶,均由趙女士管理。
之後,趙女士出資的 1000 元未存入周先生的銀行賬戶,周先生出資的 2000 元亦未存入趙女士的銀行賬戶。
2018 年 12 月,周先生和趙女士因產生矛盾而終止結伴合作養老關系。
2 個月後,周先生在未告知趙女士的情況下,辦理了尾號 4321 銀行卡掛失手續,同時取得新銀行卡。2019 年 12 月,趙女士至銀行辦理其通過 4321 銀行卡購買的 20 萬元理財產品到期贖回手續,才被銀行告知其手持的 4321 銀行卡已被掛失,無法辦理理財產品贖回。
事後,周先生既不為趙女士辦理理財產品贖回手續,又不返還相應款項,趙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還 20 萬元。
法院這樣厘清財產分配
訴訟中,周先生稱雙方每月出資的養老基金並沒有實際支出,趙女士用於購買理財的 20 萬元來源於雙人養老基金,系兩人共同財產,但因兩人 " 散伙 " 時趙女士已分得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故該 20 萬元應歸周先生個人所有。
趙女士則否認周先生上述所述,並稱雙方養老基金每月僅 3000 元,已經全部用於共同生活支出,沒有任何積余;該 20 萬元完全來源於其個人積蓄,系其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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