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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02 | 來源: 海峽都市報客戶端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南昌有壹位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國慶節期間拒絕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無故曠工”叁天為由開除。之後,高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公司開除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法》。最終,贰審法院判決雙方在此次勞動糾紛中均有過錯。酒店不服壹審法院判決後上訴,贰審法院認為:作為壹名勞動者,在工作中理應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

由於餐飲行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職以來,在節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單位對此給予了“上壹休贰”的補休政策。贰審法院認為,高某的《離職結算單》上只有部門經理的簽名,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高某個人均未簽名,可見高某的離職並未實際完成。在此情況下,酒店在記者在場時,要求高某返崗上班,被高某拒絕,由此可見高某本人也有離職意願。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經濟補償勞動者,按照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故酒店應向高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法院最終判決酒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拾日內,向高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1997.53元。

網友評論:節假日叁倍工資,那是畫餅充饑反正我是沒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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