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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23 | 來源: 司法蘭亭會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肆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首屆肆川省拾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專家,肆川省拾大法治人物,中共肆川省委、肆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首屆肆川省行政立法專家。
出版《檢察官客觀義務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等學術專著 6 部、合著 6 部,在《法學研究》《法學家》《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 7 項,其中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 " 刑訴法實施後律師辯護問題實證研究 " 結項獲得 " 良好 " 鑒定,獲得 " 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 " 等省部級以上獎勵 6 項。
近日,有 " 鋼琴王子 " 之稱的李雲迪因涉嫌嫖娼壹事被 " 平安北京朝陽 " 的官方微博向社會通報," 壹石激起千層浪 ",此事壹時間成為公眾關心的熱點話題。
除了大眾感受中的 " 震驚 "" 想不到 " 之外,人們不禁思考,官方是否應該向社會通報此行政違法事件?
壹、官方通報於法無據,涉嫌行政違法
公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是 " 法無授權不得為 "。然而,遍查《治安處罰法》,無壹處規定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權向社會進行通報。不僅如此,該法第 6 條明確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 112 條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請問,這種慣常的 " 通報 " 做法究竟依的是何法?如果向社會通報,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導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諧,能 " 增進社會和諧 " 嗎?立法的意旨又如何能實現? 所謂的 " 公開 ",應當是執法程序的公開,並非是與案件調查、處理無關的向社會的公開。
《民法典》第 990 條在 " 人格權編 " 中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 991 條規定:"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李雲迪雖涉嫌行政違法被處罰,但其作為公民的人格權並沒有被剝奪,依然享有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尊嚴。
在刑事訴訟中,有壹項舉世公認的原則,即 " 無罪推定 " 原則,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訴人在罪行最終被法院確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假定為或者被視為無罪,目的是給涉嫌犯罪的人以人道待遇,保障其不因被追訴而被當成犯罪人對待。
李雲迪嫖娼壹事若有確鑿證據證實,也只是行政違法,其社會危害性明顯小於刑事犯罪。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遭到行政處罰後,其還享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救濟權。這意味著行政處罰決定並非終局決定。壹旦李雲迪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會受到司法審查,完全有推翻原決定的可能。
如果對壹項尚未確定的處罰決定進行公開通報,不僅不符合類似 " 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權獨大的現狀難以受到控制。
贰、官方通報不符合憲法原則和 " 比例原則 ",損害公民各項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所謂 " 人權 ",就是 " 人之所以為人 " 的權利,不論行政違法人員還是犯罪人,概莫能外。在現代風險社會,隱私權是人格權或曰人格尊嚴的基礎,理應成為人權的核心內容之壹。
根據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權力的實現也同時伴有義務的履行。 由此決定了人權保障理應成為公權機關的壹項重要任務。 對行政違法行為的通報顯然不符合人權保障的精神,損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
比例原則被稱為公法上的 " 帝王條款 ",也就是 " 必要性原則 " 或者 " 最小侵害原則 "。行政處罰作為壹種 " 不得已的惡 ",不應過度行使,且對違法人員造成的損害應當與違法行為相稱。
壹個性質並不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要使行為人付出慘痛代價:家庭可能破裂、社會評價降低、被行業聯合 " 封殺 "。並且這些不利後果很大程度上是公開 " 通報 " 導致的。 這就促使我們不得不思考實踐中流行的通報制度的弊害。
在全球有包括德國、荷蘭等國在內的 88 個國家已經承認賣淫嫖娼行為合法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有無必要對嫖娼人員給予如此嚴厲的處罰,是壹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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