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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22 | 来源: 紫竹商业评论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从安阳狗咬人2个月才被迫道歉,到如今武汉卢某在小区坠楼轻生前与养狗人发生纠纷,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公共空间设施属于业主的财产权。
11月13日,湖北武汉市,金地圣爱米伦小区36岁的卢女士从32层自杀坠楼,遗嘱中只写了她的财产分配问题,但家属质疑其自杀与遛狗邻居冲突有关。
据家属介绍,今年9月,卢女士被小区内未拴绳的宠物狗追逐,害怕狗的她捡起一根木条驱离狗,此后与养狗邻居产生冲突持续2个月,期间遭到过养狗老人围堵打骂。卢女士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小区有人遛狗不栓狗绳的问题,也得到众多业主响应,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居民小区住户被狗攻击、与养狗邻居纠纷事件,最近爆发不止一起,而实际上物业并执法权,况且,如果在公共居民小区养狗不违法违规,物业更难处理,虽然不拴狗绳遛狗违反规定,但也没有响应处理处罚规定。
所以,当下应该明确界定的是——公共社区、公共区域是否属于业主的财产?毕竟,业主购买商品房时,都有公摊面积,这公摊面积就包括遛狗的公共空间。
那么问题来了:业主购买的这公共区域是否属于业主的财产?业主是为了人类居住才购买的,所以就有权利不同意别人家的狗使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想要养狗的业主如果不出门、不使用公共空间,当然没问题,如果要使用,就应该取得财产所有人(全体业主)的全部同意,否则,就涉及到侵犯公民财产权,每个业主可以起诉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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