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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6-01 | 來源: 光明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新生兒姓氏正常都是跟隨父親或者母親的姓,但壹女子在和前夫解除同居關系後,在給新生的女兒辦理入戶時卻給女兒取了姐夫的姓,結果遭到前夫起訴,法院最終判決女孩變更姓氏,隨母親姓。
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發布了這壹典型案例。 張某、賀某贰人於2014年11月舉辦結婚儀式,2015年2月26日生育壹女,同居期間未給子女辦理入戶登記。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後,賀某擅自選取起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取名趙某,並辦理入戶登記。 2021年,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將趙某姓氏改為賀姓或張姓。考慮到趙某隨賀某共同生活,法院判決將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
宿城區法院民壹庭法官介紹,“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別其子孫之所自分”。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也是我國姓氏文化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傳承。 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拾伍條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贰)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叁)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本案中,賀某擅自選取其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有違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有違善良風俗。考慮到趙某隨賀某共同生活,應將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為宜。(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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