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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2 | 來源: 光明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柒旬老人壹生未婚、無子無女、無親生手足,離世後留下的大筆遺產,成了旁系親戚們爭奪的目標。姑姑、表弟、堂妹,都覺得是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財產。
那麼
他們有權繼承嗎?
遺產應該怎麼分?
日前
上海浦東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
叁位親屬都稱盡了扶養義務
2019年7月,張老伯因病去世,他壹生未婚、無子無女、無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過世。而他留下的大筆遺產,讓旁系親戚們紛紛動了心思。
原告張老伯的堂妹張麗覺得,在張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為他洗衣做飯,陪他聊天說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當適當多分遺產。
張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對此卻不予認可,叁方爭執不下,於是,張麗將他們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庭審中,姑姑張紅表示,多年來自己從未中斷過對張老伯壹家的探視和照顧,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張老伯去世後,自己還承擔了全部喪葬義務,故有權繼承全部遺產份額。
表弟朱強同樣堅稱,自己壹直在照料張老伯,還曾幫他在樓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個月都由自己照顧,並且張老伯掛有人造糞口袋,自己多次幫其清潔,在他搬新居後也經常前去照料,盡到了最主要的義務。
對被繼承人扶養處於壹般親友往來
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叁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
首先,因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持,這方面叁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張老伯雖曾身患癌症,但恢復較好,壹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護工的幫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張麗和張紅主張的照顧時間大概發生在張老伯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朱強的照料則主要集中於張老伯居住於其樓下的較短時間內,且張老伯給予了他相應補貼。
最後,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印證。
綜上,最終法院認定,叁個親戚雖然都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扶養,但都屬於壹般的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堂妹張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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