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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17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多次猥褻壹名10歲女童後,北京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王某某除判處有期徒刑外,還被宣告終身禁業。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適用。當天,海澱法院少年法庭作出了這壹判決。
“首日實施就予以判決,這起案件對於推動《意見》的落地有著典型、示范、引領的作用”,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婦女兒童援助律師李瑩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過去,由於既有法律的限制,從業禁止的年限往往止於5年。
根據規定,之後,王某某將被終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國際國內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較高的復發性,壹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壹定的刑期加以改造。” “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說。
全國首例
在正式施行的首日,《意見》即從紙面走入現實。
海澱區人民法院披露了這壹案件始末:
學校外聘教職人員多次猥褻女童,在女童家人報案後被依法抓獲。2022年11月15日,海澱法院少年法庭對這起猥褻兒童案壹審依法開庭並當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本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壹對壹”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壹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澱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王某某案發時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周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王某某依法從重處罰的意見,海澱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從重處罰。
為切實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搭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牆”,對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職員工應嚴格執行終身禁業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壹對壹”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法院稱,該案系《意見》出台後,全國首例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新規定”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首例”的出現,既是在《意見》適用當天,也是《意見》向公眾發布4天後。這個由叁部門下發的《意見》,就防止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給予了更明確的規定。
孫雪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過去的禁業制度主要是以刑法為依據,“每次有爭議,都有人說違反上位法”。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叁拾柒條之壹,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期限為叁年至伍年。李瑩表示,因該制度的限制,壹些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從業禁止往往也局限於此。
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部分案例為例。2018年,宜昌某培訓班老師張某,先後伍次猥褻2006年生的男孩梁某,被判處禁止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叁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及相關工作。馬鞍山市幼兒園班主任劉某,在該班教室及午休室內,多次使用針狀物扎、刺該班曹某某、王某等柒名幼兒(時年均未滿5周歲)的身體,致幼兒受傷,被禁止從事幼兒看護職業,期限同樣為叁年。
到了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訂,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新增第六拾贰條,明確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法律的適用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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