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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01 | 來源: 瀟湘晨報 | 有3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時將壹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離開時忘記取走。6月26日,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尋找該枚戒指,發現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經警方調查核實,蔡先生於23日晚間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該戒指。其後,李女士要求蔡先生歸還戒指或按照原發票價格進行賠償,但蔡某則稱該戒指經寄賣行鑒定為塑料戒指,自己已將其扔在寄賣行邊上的垃圾桶內,無法返還給李女士,且自己也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由此產生爭議,李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遺失的戒指,應當及時返還給李女士或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妥善保管,但其卻將戒指拋棄,造成了戒指滅失,綜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購物小票、交易記錄、視頻監控等認定案涉戒指價值為8350元,對李女士主張按此價格進行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314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316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拾金不昧、路不拾遺是我國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出現拾得人對遺失物存在誤解、或者處理遺失物不當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
首先,需要合理界定“遺失物”的范圍,如果是他人故意拋棄之物,則不適用遺失物規則。對“故意拋棄”的理解,不能僅以拾得人的主觀臆測為准,而應結合物品狀態、丟失場景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撿到了案涉戒指,從“健身房”、“置物架”這樣的場所背景來看,這枚戒指極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換衣物而被遺忘,雖然也存在被丟棄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應因心存僥幸“以為”這枚戒指沒人要而擅自處理。
其次,需要合理分析拾得人的過錯程度。根據法律規定,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強求拾得人承擔過重的保管義務,這也是權利義務相壹致的體現。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認定,不能僅以拾得人的事後陳述為依據,而應當對拾得人處置遺失物的地點、時間、前因後果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蔡某在發現這枚戒指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給健身房工作人員,還可以不予處置、等待主人自行尋回。然而,蔡某不僅擅自拿走戒指、給李女士尋回戒指增加了障礙,還將戒指寄出鑒定,在誤判戒指價值的情況下直接將戒指丟棄,損害了李女士的權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滅失”的情形,應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蔡某辯稱“以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丟棄”,該理由不能成立。遺失物的價值大小在本案中並不是關鍵要素,物品的價值大小並不影響拾得人責任的承擔,拾得人也不應主觀判斷物品價值而隨意處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對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義,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觀判斷來代替。歸根結底,還是要看物品本身是否屬於遺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正如前文所言,在可以對遺失物采取保管、交公和置之不理等多種手段的前提下,蔡某誤以為戒指價值甚微而進行隨意處置的行為,存在過錯,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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