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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2-12-05 | News by: 以案普法 | 有39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湖北恩施,一小伙入住宾馆后,正准备休息时,突然听见门口传来动静,疑似有人在往里塞小卡片,小伙走到门前查看,果不其然,一张招嫖卡片从门缝下面塞了进来,小伙悄悄打开房门,发现一男子正逐个房间的从门缝里塞小卡片。
小伙是罗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还在公安机关当过三年的辅警,素来看不惯社会的丑恶,看到男子后,罗先生担心对方逃跑,便假意询问对方,卡片是你发的吗?你过来一下。
男子误以为罗先生需要服务,便径直的走了过去,眼见对方过来后,罗先生迅速抓住对方衣领,并立刻拨打报警电话,男子吓得不停的向罗先生求饶,声称自己不想去派出所,希望罗先生能够放自己一马,甚至趁罗先生不注意想要逃跑。
罗先生再次控制住对方后,悉心的教育男子,男子最终放弃了逃跑的念头,愿意等警方到来后处理此事,而经过二人的对话可以得知,男子发小卡片是每天100元酬劳。
目前,警方已将男子抓获归案,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普法 】
1、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看男子的年龄,也是年轻的很,有手有脚,为什么非要从事违法的事情呢?而反观与之年龄相差无几的罗先生,却能勇敢的制止违法行为,男子也确实该反思反思了。
2、虽然卖淫、嫖娼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男子在宾馆发小卡片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招嫖的行为,所以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对男子罚款500元或者拘留5日。
3、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关于介绍卖淫罪,是指自己联系到生意后,在介绍给失足女。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男子只是单纯的帮助别人发小卡片,不参与之后的任何工作,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如果小卡片上的联系电话就是男子自己,男子在收到嫖客的信息后,在介绍失足女,就属于典型的介绍卖淫罪。
按照《刑法》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或者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介绍卖淫罪,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是否构罪,还需要后续核实清楚。
4、宾馆是否有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也就是说,酒店对来访的客人,一定要及时登记,这既是酒店的指责所在,也是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所以无论酒店是否知情,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如果酒店知情的话,很有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最后,勤劳就能致富,年轻男子的行为,实在是令人不解,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男子塞招嫖卡被退伍军人一把揪住# 头条热榜-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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