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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1-22 | 來源: 加西網 | 有13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市情報 | 字體: 小 中 大
BC省會城市-維多利亞市的壹座共管物業,以超期“非婚同居”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為由,對業主處以罰款每周200元,累計已達2400元。女業主忍無可忍,以“歧視”為由反訴共管物業,要求賠償2萬加元,近日在BC省民事仲裁法庭(Civic Resolution Tribunal) 獲得受理。

該共管物業管理章程是這樣規定的:“業主只能將其物業用作單戶單家庭住宅。“單戶家庭”或“家庭”應定義為包括業主的配偶、業主的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孫子女,或祖父母、父母、子女業主配偶的孫輩或孫輩的家庭成員,本住宅最多可容納4 名家庭成員同住。拜訪共管物業業主的人有權在任何日歷年內,共用物業累計不超過 31 天。”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結婚了就可以同住在壹起,但非婚同居不能超過31天。
共管物業表示,男友不符合管理章程中對“家庭”的定義,而且男友與業主同住超過 31 天,這違反了物業章程。所以處以罰款,每周200元。
女業主隨後反訴,稱物業章程只允許擁有少數血緣關系組成的‘家庭’與業主同住,是以”家庭身份“歧視她和男友,非常不公平,她讓其他人居住的能力不應該受到如此嚴格的限制。”
BC省民事仲裁法庭法官引用了過去的壹個案例:曾有業主狀告維多利亞市府,根據市政條例,某些住宅單位僅可居住壹個家庭單位。當時的法庭裁決認為,維多利亞市並沒有基於‘家庭身份’歧視原告,因為它在其章程中擴大了‘家庭’的定義,使合規性取決於場所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場所成員。”。維多利亞市對“家庭”的定義不僅限於已婚或有血緣關系的人,還包括基於壹些永久性和對彼此承諾,而作為家庭成員生活在壹起的人們。
基於上述案例,BC省民事仲裁法庭裁決稱,女業主“證明了她的歧視主張”,共管物業不能不受《人權法》約束。因此,法庭命令共管物業停止對這位女業主執行物業章程,但駁回了女業主要求共管物業支付賠款和法律費用(2萬加元),因為法庭認為此案並無特殊性,女業主不需要如此多的法律援助。
加西網地產中心編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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