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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4-21 | 來源: 界面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北京長峰醫院火災事故善後仍在進行。據官方通報,截至2023年4月19日9時,經轉院救治無效,本次事故已致29人遇難。
經初步調查,事故系醫院住院部內部改造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火花引燃現場可燃塗料的揮發物所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孫海濤通報稱,經查,北京長峰醫院院長、副院長、總務科主任、施工公司負責人、現場施工人員等12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第贰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別中,具體在第壹百叁拾肆條第壹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叁年以上柒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峰醫院此次火災事故,可否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司法解釋》第柒條提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叁年以上柒年以下有期徒刑:(壹)造成死亡叁人以上或者重傷拾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伍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叁)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宗保告訴界面新聞,壹方面,“情節特別惡劣”,相對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在司法解釋的表達中,是壹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另壹方面,由於司法解釋中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均指向基本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叁年以上柒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壹范疇,所以,刑法第壹百叁拾肆條第壹款的“情節特別惡劣”,也可以作合理的廣義理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入“情節特別惡劣”的法律內涵中。在此邏輯之下,在本次火災事故中,29人遇難已可以構成“情節特別惡劣”。
此前有媒體梳理報道稱,長峰醫院旗下公司曾多次因為消防問題被處罰。
2014年6月,上海市嘉定區公安消防支隊因上海曹安醫院存在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對上海曹安醫院罰款19000元。因上海曹安醫院存在搭建臨時建築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法行為,對上海曹安醫院罰款2000元。2015年在太原市,山西長峰醫院堵塞安全出口,被罰款人民幣(专题)10000元。
根據公開信息,火災發生前不足壹月,3月20日北京市豐台區消防大隊公布的《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就有長峰醫院。公安部此前發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確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范圍,提出了比其他單位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司法解釋》中第拾贰條明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的;(4)壹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6)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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